
10月1日下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土地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農業與環境部副部長鄧玉蝶陳述政府關於該草案的呈文。
補充國家收回土地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與2024年《土地法》相比,該草案保留了《土地法》已規定的因國防、安全目的以及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同時,將國會第254號決議中的1種因國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以及3種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寫入法律。
補充因國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用於建設違規、事故車輛臨時扣留場、駕駛考試和發證中心、招待所,以滿足國防、安全任務。
補充3種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用於執行越南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以及收回土地用於實施公務住房、租賃住房、政策住房建設項目。
對於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起草主持機關已審查、修改、補充若干收回土地情形,以與各專業、領域法律保持一致。
具體而言,收回土地用於實施公共項目,如創新基地、創業支持、自然保護、堤防工程、堤防保護走廊等必須收回土地的項目,以滿足發展要求並與各專業法律保持一致。
收回土地用於執行越南作為成員的國際條約。收回土地用於實施經濟發展項目,如建設服務海港、機場、內河港口且用地規模超過50公頃的物流中心,以及農林水產品生產、加工項目等。
由此,該草案涵蓋實施基礎設施項目、經濟發展項目、城鄉整治、社會保障和重新組織發展空間等收回土地的情形,同時仍確保僅在確有必要且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收回土地的原則。

最大限度限制僅為拍賣創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在作初步審查報告時,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建議繼續完善關於收回土地情形以及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依據的規定。
此舉旨在明確規定屬於確有必要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範圍的項目標準。
授權政府作出詳細規定,以量化項目帶來的規模、利益等標準,體現必要性、緊迫性,服務於共同利益。
審查機關建議評估影響、總結國會第254號決議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以明確將特殊性機制寫入法律的依據。
如果未能明確寫入法律的依據,未能證明有關規定已通過實踐檢驗且具有適當性,建議不在《土地法》(修訂)中作出規定。
潘文邁建議繼續審查為了國家、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最大限度限制僅為國家拍賣創收而收回居民住宅用地。
同時,需要考慮在將補償、支持、安置項目拆分為獨立項目先行實施時,為實施安置項目而收回土地(尤其是住宅用地)的情形。
因為這可能導致政策目標衝突,僅為了開展1個投資項目卻要兩次、在兩個區域收回土地,增加社會成本,影響民眾權益。
審查機關認為,需要明確依據並報告影響評估,說明草案中關於按照建設法律規定收回土地以實施城市區建設投資項目的規定,比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更為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