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法於10月1日生效,包含關於全面下放權力、增強行政機構自主權、城市規劃和開發新模式、經濟與金融機制以及吸引戰略投資政策的關鍵條款。
《城市發展法》規定,將權力全面、徹底地下放給城市的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及人民委員會主席。該法允許頒佈具體法律文件,其條款可與中央主管部門批准的內容不同,並可試點實施法律尚未涵蓋的新機制。
該法規定,對於專業和技術活動以及協助辦理行政手續,允許進行有控制的社會化。城市可以決定其崗位編制總數,但不得超過中央政府下達的公務員和公共僱員人數的20%,前提是城市能夠自行平衡預算,並從城市預算收入中支付工資。
向城市政府下放更多權力並授權,將有助於地方消除部分障礙並挖掘潛力。實踐中,許多城市潛力巨大,卻難以將潛力轉化為增長,因為資源仍然分散。土地、基礎設施、交通、投資和規劃有時受不同程序管轄,這意味著一個項目可能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
關鍵在於以能夠建立有利於發展的穩定法律框架的方式實施該法,從“城市管理”思維轉向“促進和發展城市區域”思維,縮短辦理時間,讓居民和企業更加便利。這種方式以人為本,以生活質量和發展效率為主要衡量標準,並賦予城市當局在其管轄範圍內更大的決策自主權。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內容是公共交通導向開發(TOD)中的城市發展。在這些區域,城市政府可根據規定使用預算實施補償、支持、安置、土地徵收、城市美化和開發。
另一個亮點是基礎設施開發資源的多元化,包括私營部門的作用和公私合作伙伴關係。擴大資本動員方式預計將減輕國家預算壓力,同時為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城市開發項目創造更多機會。
對房地產市場而言,完善法律框架並提高規劃、投資、補償和安置的透明度會直接影響項目實施。法規更清晰後,企業在作出決策前評估成本、時間表和法律風險時會有更有利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