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一事件提出的問題是:對農作物、土壤、生產效益會帶來哪些後果,以及購買假肥料的買方能否獲得損害賠償。
將擴大案件調查
公安力量已查獲近627噸假肥料,以及957噸用於生產、混合、包裝成假肥料的原料和肥料,涉及5家公司、各被告的辦公場所以及全國各省市的代理商。
據調查,各被告發現,配方、成分相同但在不同國家生產的肥料存在成本差異,於是從日本、中國、韓國、澳大利亞、荷蘭進口成本較低的肥料。
隨後他們更換包裝、標籤,使用附加標籤標示產品原產於成本更高的比利時,以賺取差價(平均每公斤4,100至4,300越盾)。
初步調查結果確定,從2025年至被捕時,該團伙已售出超過24,240噸標稱原產於比利時的肥料,總價值超過1,590億越盾。其中僅有461噸為原產於比利時的肥料,其餘均為並非原產於比利時、卻貼上標示原產於該國標籤的肥料。
該被告團伙向各省市約200家企業和代理商售出的貨物總價值超過1,540億越盾,非法獲利超過600億越盾。


該網絡中查獲的假肥料——圖片來源:黎忠
得樂省公安廳經濟警察處處長阮文專(Nguyễn Văn Chuyên)大校表示,幫助公安機關發現假肥料的跡象之一是售價異常低廉,以及氣味和顆粒大小與從比利時正貿進口的肥料存在差異。
他還勸告民眾必須瞭解自己所購買的產品,以免被不法分子在原產地、價值、質量方面加以利用來生產假冒商品、牟取私利;此案中民眾的損失非常巨大。
對於代理商、企業和肥料生產商而言,只有生產真肥料才能立足於市場,而生產假肥料則遲早會被依法處理。
“我們將繼續擴大案件調查,建議各代理商和企業,對於已被公佈為在來源、原產地、質量方面造假的公司的肥料產品,若購買、銷售則保留原樣,並通知調查機關配合調查,以免因銷售假冒商品行為而被處理。”專大校補充說。
得樂省公安廳副廳長兼偵查警察機關首長武維俊(Võ Duy Tuấn)大校表示,就此專案而言,存在許多問題。該網絡中的不法分子十分狡猾,從一級代理商到二級代理商相互勾結;目前省公安正集中對代理商一查到底,證明其非法獲利,同時擴大對其他犯罪的調查。
“我們將繼續擴大調查,如果不法分子、企業與負有管理責任的幹部之間存在勾結、串通,將依法嚴肅處理。”俊大校說。


調查機關對網絡中的各被告提起公訴——圖片來源:得樂省公安
對農作物、土壤和生產效益造成諸多後果
據位於得樂的BM農場農場主胡國輝(Hồ Quốc Huy)表示,農民使用假肥料、劣質肥料可能對農作物、土壤和生產效益造成諸多後果。
首先,如果肥料的營養成分低於公佈值,或與包裝上標註的成分不符,那麼施入土壤後,作物無法獲得充足的必需養分。這可能導致作物生長不良,直接影響當季農產品的產量和質量。
更令人擔憂的是,如果肥料中含有來源不明或與土壤不適配的成分、雜質,長期使用可能改變土壤性質,影響微生物系統以及土壤供應和保持養分的能力。
當土壤退化後,重新改良將需要大量時間、成本和精力。對農民而言,損失不僅在於購買劣質肥料的費用,還可能帶來補充養分、改良土壤的投入成本以及減產的風險。

峴港市律師團律師裴伯勇(Bùi Bá Dũng)表示,在此案中,購買到假肥料、劣質肥料的買受人作為受害人將依法獲得賠償。但重要的是必須證明損失,其中損失有兩個來源,包括購買肥料所支出的款項和農作物的損失。
關於證明農作物損失,必須有以往的數據,例如以往一季收成50噸,但因使用假肥料而只剩30噸。舉證責任、義務由受害人承擔,方法是對以往各季取平均值。
“以往使用真肥料時收成是那樣的產量,如今使用假肥料導致產量下降,據此要求賠償。賠償主體是生產、銷售假肥料的企業。”勇律師說。
一位農業專家表示,對於有機肥,當農民使用假肥料、劣質肥料時,視程度不同,可能將病菌、重金屬、化學殘留或不良雜質帶入土壤,並影響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
假、劣質或尚未腐熟穩定的有機肥可能產生異味、氨氣(NH₃)、硫化氫(H₂S),並破壞土壤微生物系統的平衡。
對於無機肥,如果施用劣質肥料、假肥料或雜質含量高的肥料,可能導致土壤酸化、鹽分/EC值升高、養分失衡,削弱土壤微生物的活動。
如果假肥料、劣質肥料含有雜質/金屬或被禁用或不良的重金屬,就有在土壤中積累並汙染水源的風險。
而對於農作物,使用營養成分低、含有許多不良雜質的假、劣質有機肥,會導致作物生長發育、產量和質量不佳,達不到預期要求。
至於無機肥,若營養成分與公佈值不符,按推薦用量施用於作物時,作物會缺乏或失衡氮磷鉀(N-P-K)及中微量元素;施用成分錯誤的肥料可能導致燒葉、燒根、中毒、生長不良,降低農產品產量和質量。
這位專家還勸告農民,對於無機肥,只購買和使用來源、商品標籤和質量被允許流通、公佈清晰完整的肥料(依照越南主管部門的規定),不要購買來路不明、價格異常低廉的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