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Flydubai事件看:數字數據如何幫助保障越南航空安全?

在參與制定《2025年越南民用航空法》起草組時,我曾特別關注一個看似相當技術性的內容:民用航空數據庫和航空安全數據系統。新法專門用一條規定民用航空數據庫,同時責成越南航空職能機關建設航空安全數據中心。

更新信息如何做到統一?

我當時關心的並不是這個中心會有多少臺服務器或使用什麼軟件,而是一個更實際的問題:分佈在多處的信息能否被足夠早地連接起來,以幫助識別某種風險?

9月30日Flydubai從迪拜飛往特拉維夫的FZ1073航班上的事件,讓這個問題變得具體起來。

10月3日,阿聯酋總檢察長表示,初步調查認定副駕駛在駕駛艙內用應急斧襲擊機長,並試圖奪取飛機操控權。飛機隨後由一名替補飛行員接管,並在沙特阿拉伯塔布克降落。

摩洛哥皇家航空也證實,這名副駕駛曾在2025年招聘過程中接受過三個月的培訓,但隨後未被選中。該公司沒有公佈原因,因此不能推斷那一決定與後來的事件有關。但這一細節引出一個問題:當一名飛行員更換航空公司、更換國家時,那些對安全和安保有意義的信息是否會隨人一起流轉?

執照、等級簽註、健康證明或飛行小時數通常有相當明確的核查流程。更難的是在工作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培訓結果、運行限制、紀律處分、暫停決定或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警告。每一條單獨的信息或許說明不了太多,但當它們放在一起時,可能會揭示出各個單獨環節都看不到的問題。

美國有一套值得借鑑的做法。2021年,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頒佈了關於飛行員記錄數據庫的規定。適用範圍內的航空公司必須將某些數據錄入由FAA管理的系統;招聘單位在決定錄用一名飛行員前必須進行查詢。數據可能包括執照、等級簽註、培訓、事故、事件以及某些處理、紀律形式。飛行員可以更換工作單位,但與其安全相關的職業履歷不會因此從頭開始。

越南已經為這一方向奠定了法律基礎。《2025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第8條規定了民用航空數據庫;第82條責成航空職能機關建設航空安全數據中心。

第221/2026/NĐ-CP號議定繼續規定了關於飛行員和航空從業人員、培訓、檢查、等級簽註、事件、事故及違規處理的數據。該議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報告對航空從業人員的勞動紀律情況,並將各項報告指標更新到數據庫。

由此可見,許多必要信息已由法律確定。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統一更新、誰有權訪問,以及一條信息何時必須傳遞給負責人。

從Flydubai事件看:數字數據如何幫助保障越南航空安全?

需要做的事情

在我看來,首先要做的是建設部儘早頒佈專門關於民用航空數據庫的指導通知。該通知需要明確規定強制數據目錄、負責更新的單位、更新時限、連接標準和使用權。對於直接涉及執照、培訓、能力檢查、暫停、違規處理或運行限制的數據,記錄方式必須統一,以便當一名員工更換單位時,必要信息不會中斷。

第二件事是儘早讓航空安全數據中心投入實質運行。該中心不應只是存放檔案的地方,而必須服務於識別隱患、評估風險和發出預警。並非所有機關都需要查看某個人的全部檔案;很多時候,系統只需提示某張執照正受限、某項檢查要求尚未完成,或在安排任務前有信息需要核實。

第三件事是具體化與國外的信息交換機制。《2025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第83條已規定了與相關國家共享安全信息。

對於曾在國外學習、培訓或工作的人員,需要有流程讓職能機關在發證或監督重要安全崗位時核實真正必要的信息。

當然,數據連接並不意味著把一個人的所有信息彙總到一份共同檔案中。健康數據和私人生活數據必須受到保護;一次無心的失誤也不能被當作故意行為對待。如果勞動者擔心每一份安全報告都可能成為對自己長期不利的因素,他們就會傾向於沉默,而這又會讓系統變得更不安全。

Flydubai事件還有許多情節有待調查結論。但它所提出的問題已經相當清楚:當人可以更換航空公司、更換國家時,那些真正與安全和安保相關的信息能否被足夠早地連接起來。

如果數據能幫助負責人在隱患變成事故之前識別出風險,那才是航空業數字化轉型的實際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