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收到安江省富新社一名公民的提問。此人剛滿18歲,正在富新職業教育與經常教育學校(公立教育機構)讀10年級(因入學較晚)。該人稱,已向居住地鄉軍事指揮部提交學生確認書和學生證,申請暫緩入伍。

然而,地方答覆不夠明確,令其擔心學業,而學校則確認其屬於可暫緩入伍對象。

因此,建議國防部明確:18歲、正在公立職業教育與經常教育機構讀10年級者,是否屬於可暫緩入伍對象。

同時,確定暫緩所需手續和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此,國防部職能部門表示,和平時期對作為學生、大學生的公民暫緩入伍,規定在《兵役法》第78/2015/QH13號第41條第1款g項。

“正在普通教育機構就讀的學生-大學生;正在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培訓、在職業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大專培訓,且處於某一培養層次的一個培訓課程期間”——該指導稱。

如果公民正在按高中階段經常教育計劃集中學習,則具備在一個培養層次的一個培訓課程期間暫緩入伍的條件。

為獲審暫緩入伍,公民需通過居住地鄉級軍事指揮部提交暫緩兵役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以便彙總上報鄉級兵役委員會審核,並報告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審議、決定暫緩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