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訂《土地法》:提議增加收回紅皮書的情形

預計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將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草案繼續保留一條規定,對已發放證書(又稱紅皮書)的更正、收回、撤銷事宜作出規定。

提議補充收回紅皮書的情形

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繼續保留國家收回已發放紅皮書的6種情形。不過,與現行法律相比,每種情形均作了修改、調整,表述更為簡短,不再過於詳細。

具體而言,草案規定國家在6種情形下收回已發放證書。

第一種情形是國家收回證書所載全部土地面積。

第二種情形是換髮證書。

第三種情形是辦理土地、土地上附著財產變更登記而須重新發放證書。

第四種情形是已發放證書不符合權限、不符合土地使用對象、不符合土地面積、不具備發放條件、不符合土地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權來源(依據發放證書時土地法律規定),但獲得證書者已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的除外。

第五種情形是已發放證書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撤銷。

第六種情形是根據法院、執行機關要求拍賣、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財產,而被執行人未提交已發放證書。

草案規定,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已發放證書的收回,只能在法院判決或決定已執行完畢,或執行機關關於執行判決、決定的建議文件中包含要求收回已發放證書內容時進行。

按上述規定收回已發放證書,若土地使用人、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人不提交已發放證書,則有權限的機關、人員撤銷已發放證書。

土地使用權人、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人在收回已發放證書後獲發新證書。

此前,在就修訂《土地法》草案提出意見時,胡志明市房地產協會(HoREA)認為,與紅皮書有關的一些內容應在法律中更具體地規定。

據此,該協會提議補充規定因客觀原因導致地塊不再存在時紅皮書的處理辦法。

具體而言,HoREA提議草案補充收回紅皮書的情形,方向是國家可收回、撤銷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前提是地塊因客觀原因被毀且土地使用人無法恢復原狀。

據HoREA稱,補充上述規定將有助於草案中的規定與土地使用人的責任以及土地管理原則更加一致……

關於收回紅皮書的現行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國家在以下情形收回已發放紅皮書:

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和住宅用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建築工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及其他土地上附著財產證書、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所載全部土地面積。

換髮已發放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和住宅用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建築工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及其他土地上附著財產證書、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

土地使用人、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人辦理土地、土地上附著財產變更登記而須重新發放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財產所有權證書;

已發放證書不符合權限、不符合土地使用對象、不符合土地面積、不具備發放條件、不符合土地使用目的或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權來源(依據發放證書時土地法律規定)。

已發放證書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撤銷。

根據法院、執行機關要求拍賣、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上附著財產,而被執行人未提交已發放證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