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擬出臺方案處理黎清坦旗下企業項目中的違規工程

河內市人民議會剛剛發佈決議草案,內容涉及特殊機制、政策及補救措施,旨在解決黎清坦先生旗下企業在12個項目中的土地、建設秩序遺留問題和違規行為,並與城市重建、整治相結合。

項目包括:Bemes 高端公寓與商業綜合體(CT6 建興);大青綜合工程;新潮 CT5 住宅與商業中心綜合工程;夏羅住宅區;金文-金蘆都市區 CT2 地塊的 CT11、CT12 住宅項目;VP3、VP5、VP6 綜合樓;以及靈潭湖綜合服務與住宅區 CC6 地塊內 HH1、HH2、HH3、HH4 地塊的四座公寓與商業服務綜合體。

這些項目位於河內市建興坊、河東坊、定公坊、黃烈坊和大青鄉。

建議將違規工程分為三類

根據草案,上述項目中不符合規劃、建設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或建設部分分為三類:可按現狀保留、可有條件保留和必須拆除。

為進行分類,草案第4條第2款對高層工程提出5項標準,包括:

1. 已建成、實際投入使用,且不存在土地、建設爭議。

2. 確保承重安全、消防、救援救助安全;不影響鄰近工程。

3. 技術基礎設施包括供水、排水、供電、交通、停車,以及社會基礎設施包括教育、醫療、社區生活,滿足實際人口規模,或按照整改方案予以補充。

4. 確保建築、景觀和工程形體與周邊城市空間協調。

5. 不違反道路紅線、技術基礎設施工程保護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和淨空規定。

第一類在同時滿足上述標準時可按現狀保留。

第二類若尚未滿足第一項和第三項中的一項或多項標準,但可通過技術方案整改、補充滿足實際人口規模的技術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或搬遷公寓居民並轉換功能,則可有條件保留。

第三類若不符合安全標準、影響鄰近工程;建築、景觀、形體;道路紅線、保護走廊、交通安全走廊和淨空,或無法通過適用於第二類的方案整改其餘標準,則必須拆除。

必須拆除類還包括建在技術基礎設施、社會基礎設施規劃用地、國防、安全用地、工程保護走廊上且無法調整規劃的低層住宅工程。

根據專業機構的核查、評估檔案,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允許保留、有條件保留、改造、城市整治、轉換功能或必須拆除的工程、項目或面積清單。

搬遷違規公寓居民

根據草案,對於第一類工程、項目,位於裙樓、技術層、社區活動房等違規區域的公寓、面積內的居民和財產必須搬遷,以恢復已批准規劃的功能或轉為社區服務用途。

對於第二類,如果按照投資方提出的方案補充社會基礎設施、技術基礎設施後,仍無法滿足新增公寓數量和人口,則違規公寓內的居民和財產必須按優先順序搬遷。

首先,搬遷裙樓、技術層、社區活動房等違規公寓、面積內的居民和財產,以恢復規劃功能或轉為社區服務。

其次,搬遷超出建設許可證或已批准詳細規劃層數的工程部分所屬公寓內的居民。

對於第三類工程、項目,草案規定將全部居民和財產遷出公寓、工程。

搬遷前,投資方必須編制需搬遷居民的公寓清單;確定每個案例的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搬遷方案必須制定、公開,並就補償、支持、臨時安置及相關內容徵得居民同意。

投資方必須保障搬遷經費,並在未完成整改方案期間為居民提供臨時住所支持。若投資方不履行這些責任,市人民委員會將依據職權和相關法律採取措施。

拆除第三類工程、項目必須確保居民安全、工程及相鄰工程的承重安全。若無法拆除,則改變使用功能,以增加居民和區域便利,同時不增加技術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壓力。

投資方有責任制定拆除方案,承擔拆除、改造、功能轉換的全部相關費用;為區域投資建設社會基礎設施、技術基礎設施,並確保按職能部門要求的時間和進度完成。

獲准保留的工程仍須上繳非法獲利

對於獲准保留的工程、項目,草案要求投資方仍須充分執行補充整改措施,並就被認定違反建設秩序的部分上繳非法獲利。

該款項按超出規劃、建設許可證的違規建設樓面總面積,乘以每平方米建設單價,再乘以50%計算。

單價按工程、項目實際投入使用時的投資率價值確定。

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條件

在完成上繳建設非法獲利和土地財政義務後,投資方必須完善檔案,並提交職能部門,為在工程、項目購房的組織和個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及土地附著財產所有權證。

若投資方已完成上述財政義務但未完善並提交檔案至職能部門,購房者可直接提交申請頒發證書的檔案。發證機關有責任按規定接收、處理。

對於屬於必須搬遷範圍的公寓購買者,草案允許其主動選擇並與投資方協商以下三種方式之一:

領取投資方的補償、賠償和支持款項。轉為投資方實施、符合經營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中的同等公寓、住房。若符合《住房法》條件,可優先購買、租購投資方實施的社會住房,無需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