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胡志明市公安局為《刑法》草案徵求意見的會議上,有人提出一個問題:對於“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必須明確規定何為“有條件支付卻拒不支付(還債)”。
需要釐清“有條件卻拒不支付(還債)”的界限
因為如果不釐清這一界限,辦案人員和辦案機關就會導致“隨意”處理。隨意處理可能過寬或過嚴。不瞭解法律的人不敢做,瞭解法律的人有時又用力過猛,而這兩種傾向都應避免。因此,必須釐清這一界限。
現行《刑法》尚無具體指導文件,因此如何認定“有財產”也讓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感到困惑。實踐中可以理解為:例如偵查機關查明對象在銀行有財產、有錢但拒不支付(還債),則辦案機關需要凍結該賬戶。
借款人、應付款人擁有證券賬戶、存摺、與支付相關的有價憑證卻不使用,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將凍結這些賬戶。
此外,辦案機關還應進一步查明應付款、還債人是否有土地、公寓或其他不動產、動產?例如,負有支付義務的人擁有公寓且有居住需求但也不出售;有存摺但不取款;有證券賬戶……;或者有房屋土地;證券;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有價值股份、股票……如果查證屬實,辦案人員和辦案機關仍可凍結。
那麼,上述全部內容都能證明負有支付義務的人、借款人有條件卻拒不支付(還債)。
關於負有支付義務人的主觀意識,可通過客觀行為證明:有財產卻不支付、不還債、賴賬。賴賬有多種方式:承諾但到期不還,或約定償還數十億越南盾的應付款,但到約定日期只還1000萬越南盾……這就是逃避的主觀意識。
“借錢時站著,討債時跪著”帶來的諸多後果
這是民間常說的玩笑話,但這句話也不完全是玩笑。顯然,過去一段時間有很多人借錢給他人、在困難時幫助他人,但討債時債務人卻不還。
債權人處境困難,想收回錢來按計劃辦事,但借款人卻賴賬。有些人瞭解法律規定,承諾還款卻不還,或者只像擠牙膏一樣還一點點,與欠款相比微不足道,讓出借人十分氣憤。
更廣泛地說,在民事關係中,借貸相當普遍,但借貸帶來的後果也不少。有些情況下,借款人反而挑釁,最終出借人因為過於氣憤而實施違法行為。
實際上,過去有不少借款人拒不還款,導致出借人僱請黑社會討債,等到出事時,錢沒討到,還要因強奪財產、非法拘禁他人等罪名承擔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這些障礙,法律條款需要補充明確“濫用信任侵佔財產”行為的界限,具體就是“有能力卻拒不支付(還債)”。
法律條款應規定,偵查機關需要查明:負有支付義務的人是否讓親屬代持財產?國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法律解釋職能,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出臺決議指導這一條款。
10月8日,胡志明市公安局舉辦“由公安部主持起草並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的各法律草案執行實踐”研討會。
在研討會上,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處副處長武晉立中校認為,對於“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目前實踐中在確定民事關係與刑事責任之間的界限時仍存在障礙。
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哪些情形下辦案機關可以大膽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立案、處理。因為實際上,在民事交易、企業活動中,借款、借錢非常普遍。
為了帶來實質性變化,讓法律真正走進生活,保護商業和民事環境,避免將民事關係刑事化,武晉立中校認為,需要明確規定何為“有條件、有能力卻故意不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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