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向國會提交《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以及《會計法》《獨立審計法》和《證券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
優先推動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
在提交國會的簡要呈文中,政府強調頒佈該法的必要性,因為實際情況表明,一些機制和政策尚未發揮有效作用,或未能跟上中小企業需求,支持方式仍存在不足。
據此,該法草案對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作出新規定,提高勞動人數(不超過300人)、總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盾)和資金總額(不超過1500億越盾)等認定標準的上限,以便於適用。
支持原則強調公開、透明、有重點、有期限。優先按照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小型企業向更大規模企業升級的路線提供支持。
根據設計政策,將從信貸獲取擴展至為中小企業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包括政策性信貸、預算外國有金融基金、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及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和信貸機構創新還款能力評估方式,依據企業經營活動、營收、現金流、交易及合法資產等數據,減少對傳統擔保資產的依賴。
稅收和會計支持政策以降低合規成本為導向,補充規定將企業和居民個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收門檻提高至每年100億越盾,以解決稅務行政手續合規中的障礙。
同時,繼續規定小型、微型企業適用簡易會計制度和稅務手續,為其經營活動創造便利,並鼓勵從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
該政策還將支持減少土地轉租租金,支持租用尚未使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公共資產房屋和土地。特別補充規定,在已規定的國家向投資方返還的形式之外,增加發放代金券以支付減少土地租金支持經費的形式。

注意代金券支持,防止牟利
在審查該內容時,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該委員會基本贊成支持中小企業。然而,該機構注意到許多內容直接涉及土地、預算和公共資產法律,建議按照明確目標、對象和支持原則的方向進行修改。
審查機構建議明確按任務執行結果分配國家預算的機制、選擇企業以避免重複支持的標準,審查由支持經費形成資產的所有權制度、違反承諾時的收回機制,並研究企業超過標準後2至3年的支持過渡期。
關於代金券支持,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建議明確其法律性質、發放流程、與可核驗結果掛鉤的支付方式,並防止牟利。
關於資金來源獲取,建議審查和評估處理擔保資產,尤其是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區分信貸發放、資金提供、資助等形式及提供主體,且不影響信貸機構的自主權和安全運營。
對於《證券法》草案,值得注意的一點是草案提議在證券領域建立受控試驗機制(沙盒)。補充該機制是為了在廣泛審議前,對新技術、產品、服務和新型商業模式進行有限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