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頒佈民事司法互助法以促進融入

5月26日下午,司法部部長阮海寧在國會前介紹了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

阮先生表示,在國際融合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以及2007年《司法互助法》實施實踐中暴露出的諸多限制,制定《民事司法互助法》是必要的。

該草案是在繼承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制定的,並具體化了已被有權機關通過的法律政策。

該法規定了越南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原則、權限、程序和程序。調整對象是與民事司法互助活動有關的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

據阮先生介紹,草案包括4章36條,其中有許多新內容,如:在接收、轉交檔案中應用信息技術;在沒有國際條約的情況下適用外國法律的條件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免除領事合法化等。

這些新規定預計將有助於減少行政程序,提高國際合作效率,併為相關組織和個人創造便利條件。

提案強調,頒佈該法律將有助於完善與2007年《司法互助法》分離的三部法律相一致的同步法律機制,即:《刑事司法互助法》、《引渡法》和《正在服刑人員移交法》。從而確保司法互助工作的統一性、透明性和效率。

提議頒佈民事司法互助法以促進融入

審查該草案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黃清松表示,委員會同意政府提出的頒佈《民事司法互助法》的必要性。

該草案被認為符合黨的主張和路線,緊密圍繞2013年憲法修正案的內容,並確保法律體系的合憲性和統一性。

委員會基本同意草案中的調整範圍和適用對象。然而,一些意見認為,需要更明確規定在破產領域的互助請求——這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民事案件——以避免法律空白。

關於適用外國法律的條件,委員會同意新的規定方向,但指出需要仔細審查,以確保不與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特別是現行《民法典》的規定。

關於民事司法互助檔案,委員會同意免除領事合法化以減少行政程序,但建議如果國際條約或外國方面有要求,仍需執行。

這既確保了執行效率,又保持了越南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的尊重。

關於執行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權限,委員會多數意見同意交由地區人民法院執行請求以促進分權和分權。然而,也指出目前尚無地區民事執行機關,因此規定需要符合實際。

關於允許“公共郵政企業”送達外國文件的提議,委員會建議慎重考慮,因為這種方式已由法律規定相對充分,且過去執行過程中沒有大的障礙。

關於信息技術的應用,委員會高度評價這一主張,並建議需要詳細規定,確保在實際執行民事司法互助信息系統時的連接性、互通性和數據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