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2026/NĐ-CP號法令對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自11月30日起生效。法令將向不具備參與兌獎資格者出售彩票列為可處罰行為,並分別設定組織與個人的罰款標準。

據民智報引述,法令第9條第2款規定,向法律規定的無資格參與彩票兌獎的個人出售彩票,對組織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法令第3條第4款a、b兩點規定,個人實施同一違規行為,罰款為組織標準的一半,即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無資格參與者的範圍依據財政部第75/2013/TT-BTC號通知第14條第1款確定,包括不屬於規定允許參與兌獎對象者、未滿18歲者,以及依法被限制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據此,向未滿18歲者售彩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組織最高3000萬越南盾,個人最高1500萬越南盾。

購彩一方同樣在處罰範圍內。法令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參與彩票兌獎資格的個人仍購買彩票參與兌獎的,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