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89號法令,規定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處罰,其中明確公安系統的處罰權限。法令自2026年11月30日起生效,鄉級公安長對屬於其權限的彩票經營違法行為,可處以警告或罰款至1億越盾。

除罰款外,鄉級公安長還可暫停彩票經營活動,並沒收違法行為的財物和工具。法令按層級劃分權限: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戰士可警告或罰款至2000萬越盾;省級公安廳下屬若干部門負責人及公安部下屬單位可罰款至1.6億越盾;省級公安廳長及公安部若干局局長可罰款至2億越盾。

法令列出多項具體違規行為及罰款幅度。出售與票面面額不符的彩票可被警告;向未滿18歲、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不具備參與條件的個人出售彩票,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不具備條件者購買彩票參與開獎,可被警告或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盾。

對彩票本身的違規行為,刮改、塗改彩票參與開獎領獎,罰款6000萬至1億越盾;偽造彩票參與開獎領獎,罰款8000萬至1億越盾。法令規定,處罰須依據具體行為、對應罰款幅度和法定權限範圍,並非所有違規行為都屬公安處罰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