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總結1986至2026年革新開放40年的報告中,將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適應氣候變化列為落實黨代會決議的重點內容。報告認為,越南在這一領域的認識不斷更新和充實,已成為黨的重要文件內容之一。
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越南法律規定了須公開的信息類別。2014年《環境保護法》第131條要求公開戰略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保護計劃,以及排放源、廢棄物和廢棄物處理信息,嚴重和特別嚴重汙染退化區域及環境事故風險區域信息,環境報告和環境檢查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開。2020年《環境保護法》第114條則對公開的環境信息類型作出具體規定,並鼓勵組織和個人參與提供環境信息。
政府2015年2月14日頒佈的第19/2015號法令細化了向居民社區提供環境信息的形式,包括通過大眾媒體發佈文件、出版物,在管理機構、投資方和生產服務企業官方網站發佈,在生產服務場所和鄉級人民委員會辦公地點公開張貼,舉行新聞發佈會,向居民社區宣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須定期提供的信息至少每年一次,涵蓋環境法律文件、國家和地方環境現狀報告、嚴重汙染企業名單和嚴重汙染退化區域名單、排放源和危險廢棄物信息、環境專題出版物、檢查和處理結果,以及居民區內生產服務企業的環保活動等。
在信息獲取的總體制度上,越南國會2016年4月6日通過《信息獲取法》,該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被視為具體化2013年《憲法》第25條公民權利以及信息自由、反腐敗國際承諾的重要法律,規定了國家機關公開信息和應公民要求提供信息的原則、程序和流程。2026年4月23日,國會頒佈新的《信息獲取法》,共4章31條,比2016年法律減少1章、6條。
原司法部刑事行政法司司長阮氏金釵博士表示,2026年《信息獲取法》作出全面修改,旨在保障公民信息獲取權,加強國家機關和公立事業單位的問責、公開與透明,發揮人民當家作主權利,適應各級行政單位重組和兩級地方政府組織,落實分級分權,並推動數字政府建設以克服歷年不足。她指出,新法擴大了調整範圍和負有提供信息責任的主體,不僅適用於國家機關製作和掌握的信息,也適用於承擔基本必要公共服務任務的公立事業單位及國家交辦管理的單位。
阮氏金釵還提到新法在環境和土地等社會關注領域的公開要求。環境信息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汙染、環境事故應急計劃、環境事故信息、排入地表水的排放源及省內環境事故風險源信息、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境許可證、自然遺產和自然生態系統及物種基因信息、自然保護區、重要溼地,以及土壤、空氣、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沉積物和水生環境監測結果等。土地方面,第17條第1款第1點規定須公開的信息包括土地使用計劃、土地價格、土地收回、項目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調查評估結果、強制清點決定以及安全走廊內用地界標等。
河內法律大學經濟法系講師阮氏姮建議,應繼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針對信息請求人被拒絕提供環境信息或所獲信息並非其申請信息時的申訴權利作出具體規定。她還提出加強對民眾特別是生產服務企業宣傳環境信息獲取權,增強信息技術應用,加快資源環境專業數據庫建設和未數字化信息源的數字化,通過互聯網提供和接收環境信息,統一電子表格,並推進電子文件在管理和信息交流中的使用。
越南數字傳播協會下屬傳播政策與發展研究所的阮德林在談及數字時代信息獲取的性別視角時表示,數字環境中的權利應被視為數字生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引用統計總局(現隸屬財政部的統計局)2023年數據指出,僅34%的殘疾人能夠上網,而非殘疾人比例為74%;越南少數民族語言在互聯網上幾乎不存在,限制了人工智能系統的發展。他還警告算法偏見、性別和民族成見以及網絡空間性別暴力等風險,並提出技術、社會和法律三個層面的解決方案,強調人與技術應同步發展,創新不得損害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