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項新法令將向不具備參與兌獎資格者出售彩票的行為,從原先的警告改為罰款。據《健康與生活報》報道,依據第389/2026/NĐ-CP號法令第9條第2款,此類行為對組織的罰款為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依據第3條第4款a、b兩點,個人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為組織的一半,即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報道援引財政部第75/2013/TT-BTC號通知第14條第1款說明不具備參與兌獎資格的人員範圍,其中包含未滿18歲者。此前,第98/2013/NĐ-CP號法令第37條第1款a點對此類售賣行為僅規定警告形式。新法令由此把處罰方式由警告轉為罰款,組織最高3000萬越南盾、個人最高1500萬越南盾。

對購票一方,第389/2026/NĐ-CP號法令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參與兌獎資格的個人購買彩票參與兌獎,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舊法令第98/2013/NĐ-CP號第39條第1款此前僅規定警告,且針對“故意”購票兌獎的行為;新規定增加了罰款形式,並在行為描述中不再使用“故意”一詞。

除罰款外,該法令第11條第3款還規定,實施違規行為的個人須上繳從違規行為中獲得的非法所得。報道未說明新法令的生效日期,也未提及是否有相關處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