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17日下午在國會大廈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聽取財政部長吳文俊的呈文和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的審查報告。草案擬修訂44條、新增1條、保留91條,核心內容包括允許證券交易電子化、簡化行政手續,以及為受控試點機制提供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證券公司及外國證券公司在越分支機構可與客戶以書面或符合電子交易法律的形式簽訂合同;電子交易的安全保障由財政部長規定並與電子交易法律銜接。草案還調整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規定,允許交易所交易基金按政府規定接收、置換其他資產以換取基金憑證,並允許投資者大會授權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部分事項。
在簡化行政手續方面,草案擬取消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從事證券存管業務的部分註冊條件,減少擔任結算銀行的商業銀行條件,並簡化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和運營條件。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基本贊同削減手續和經營條件,但要求將削減與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具掛鉤,確保市場和投資者資產安全。
對於電子交易和受控試點機制,審查報告要求明確財政部專業指導的範圍,確保與電子交易、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法律一致,不額外增設經營條件;同時釐清身份驗證、痕跡留存、系統維護、事故處理和賠償等責任,並控制人工智能和算法交易,確保人工干預能力。委員會還建議區分試點活動與現有許可下的技術改進。
關於證券存管,草案取消了對註冊存管業務的銀行在財務能力、資本充足率、經營業績和設施方面的專門條件。委員會認為現行銀行許可條件和處理機制不足以充分評估存管服務能力,尤其對違反資本充足率但尚未列入早期干預或特別控制的銀行,建議考慮保留必要的財務能力和最低資本充足率條件,並明確銀行受限或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證券、資金、數據移交和爭議解決的協調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