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方向是減少經營條件、簡化行政手續,以疏通資本市場並提高管理監督效率。國會副主席阮鴻延在討論中基本贊同修法方向,但提出簡化手續不能凌駕於風險控制之上,修法須在便利企業籌資與保障市場安全、維護投資者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在證券存管領域,阮鴻延贊同刪除商業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從事存管業務的重複規定,但指出滿足一般銀行業務條件不等於已充分控制證券存管的特有風險。他要求審慎評估取消財務能力、資本充足率等條件,並明確國家證券委員會與越南證券存管結算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與協調機制,同時設定預警信號,以便在必要時限制或暫停存管服務,並規定存管機構陷入困難時的證券、資金和客戶數據移交責任與流程。
對於企業債券持有人代表活動,阮鴻延提示利益衝突風險:同一家證券公司若在同一發行批次中既提供諮詢、承銷、分銷,又擔任債券持有人代表,當發行人無法償付本息時,代表機構須維護債券持有人權益,卻可能與其此前的諮詢承銷職責發生衝突。他建議補充利益衝突控制原則、公開相關利益關係,研究限制同一批次中既承銷又擔任代表的情形,並明確發生衝突時更換代表機構的權利,確保客戶資產分離管理、不被超授權使用或處置。
在公開發行條件方面,阮鴻延基本贊同便利企業籌資的修改方向,但要求釐清各方責任以降低投資者風險。針對首次公開發行(IPO)未達到非大股東投資者最低持股比例即取消發行、而企業已收取認購款可能延遲退款的問題,他提出須明確確定和公佈發行結果的時點,以及發行機構、分銷機構的退款期限與責任,認購資金應分離管理、不得挪用。對於允許使用帶除外意見審計報告的規定,他認為應區分除外事項是否影響發行條件與是否實質影響財務信息質量,明確影響程度標準、發行人的說明披露責任和審計機構的確認責任。
國會代表黎黃英贊同加強後置監管的方向,但擔憂國家證券委員會承接更多新任務後的執行能力。他提到,草案要求轉向後置監管、運行受控試點機制、監管算法與人工智能交易、管理加密資產市場、私募債券、碳信用和中央對手方機制,而該委員會編制為525名公務員、目前僅405人,且因與私營部門收入差距難以留住高素質人才。他以約4000億美元證券市場市值規模為例指出,監管疏漏或操縱行為未被及時發現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黎黃英建議具體化證券業人才激勵與培養政策,明確對象、實施機制和資源保障,並補充保障國家證券委員會資源的條款,研究將編制與經費同可衡量產出掛鉤的機制,用於監察、監督、違法處理和投資者保護工作。他還提出將節約經費用於技術投資、培訓和按工作績效改善收入,建立與崗位掛鉤的工資機制,對監察、監督、系統性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網絡安全和新產品管理等專業性強、風險高的領域給予適當津貼,並按現行規定以最高水平落實人才吸引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