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新頒佈的第389號法令規定,自11月30日起,向不具備參與彩票開獎資格者出售彩票將受到行政處罰。據《青年報》報道,該法令對違規組織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對個人則減半為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購買方若為不具備資格者,也將面臨警告或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
根據越南財政部2013年第75號通知,不具備參與彩票開獎資格者包括未滿18歲者、被限制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這意味著彩票參與者須年滿18歲。此前,向不符合條件者售彩僅受警告處分,新法令將處罰升級為罰款,以增強威懾力。
在芹苴市賣彩票近20年的碧姨每天售出約400張彩票。她表示,聽到新規後感到擔憂:對看起來年輕的人,她不便逐一詢問是否滿18歲或要求出示證件。她還提出,若家中未滿18歲的孫輩替生病的她上街賣彩票,是否會被處罰;若孫輩拿她的彩票去賣再把錢還給她,她是否會被視為向未成年人售彩。
芹苴市丐冷坊一家彩票代銷點負責人T.H.表示,其代銷點約有30名取票人,均為年長者,沒有未成年人。但他擔心新規會帶來尷尬情形:父母或祖父母從代銷點取票後分給未滿18歲的子女或孫輩去賣,究竟誰是售彩者、誰受處罰、誰有處罰權限。他還提到,家長電話訂票後讓未滿18歲的孩子代取,該如何處理。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商法系副系主任潘芳南贊同保護未成年人的目標,但認為需明確新規在實際經營情形中的適用方式。他指出,應區分直接領取彩票者與真正進行購買交易者,不宜僅因未滿18歲者手持彩票就認定發生向未成年人售彩行為。他還表示,未成年人幫家庭賣彩票與向未成年人售彩並不完全相同,需結合彩票經營和未成年勞動者使用等相關法律規定審視。
河內市律師團社區發展支持律師事務所主任段中孝認為,新增處罰應放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法律框架中看待,限制向未滿18歲者售彩類似限制向其售煙。他說,向未成年人售彩可能使其接觸並易被誘導參與賭博、地下彩票等非法活動;提高罰款比警告更能直接影響個人和組織經濟利益,從而增強威懾和守法意識。潘芳南則補充,除處罰外還應重視宣傳和指導,讓售彩者瞭解禁止行為。
越南彩票電算公司(Vietlott)董事長阮清潭表示,公司現有逾400萬個電話購票賬戶,賬戶綁定含姓名、出生日期等實名信息的手機號,便於核驗參與資格;全國約有6100個銷售點,公司要求銷售點只向年滿18歲者售彩,違規銷售點將依規處理。他並指出,未滿18歲者即使購票中獎也不符合領獎條件,還可能被警告或罰款至多1500萬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