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彩票經營領域行政處罰新法令,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根據《健康與生活報》引述的第389/2026/NĐ-CP號法令第8條,偽造彩票用於參與開獎和領獎的行為,將被罰款8000萬至1億越盾,為相關行為中的最高罰款檔。
法令對彩票印製、發行環節設定了分級處罰。印製彩票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與不具備印製彩票條件的機構簽訂印製合同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盾;發行面值、數量、開獎時間不符合規定,或發行電子彩票時間不符合規定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盾。未按已公佈發行的每種彩票符號和獎金結構印足數量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盾。
對彩票本身的篡改行為,法令區分了刮改和偽造兩檔。刮改、塗改彩票用於參與開獎和領獎的,罰款6000萬至1億越盾;偽造彩票的,罰款8000萬至1億越盾。法令規定,違規彩票將被沒收,刮改彩票須強制銷燬,相關違法行為所得的不法利益須上繳。
在銷售和經營區域方面,以高於票面規定價格出售彩票的,將被警告;向不具備參與開獎資格的個人出售彩票的,罰款2000萬至3000萬越盾;未按獲准方式分銷彩票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盾。跨規定區域經營彩票的,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盾,違規彩票被沒收,並須追繳不法利益。
法令還涉及購彩主體和彩票回收銷燬環節。不具備參與開獎資格的個人購買彩票的,可被警告或罰款1000萬至1500萬越盾;使用國家資金和資產購買彩票的,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盾。未按規定製定未售出彩票回收流程、未成立銷燬委員會或銷燬後未立記錄的,也設有相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