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一部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草案共6章47條,完善了“國際協議”的定義,其核心法律標準是“不產生、變更或終止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在國際法下的權利和義務”。草案同時調整可簽署國際協議的主體範圍,擴大部分機構權限,並刪去不再適應機構精簡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的層級。
根據草案,簽署權擬擴大至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管理委員會(如經濟區、工業區、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部委及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的公立事業單位,邊境地區以外的鄉、坊人民委員會(按政府規定執行,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以及特區,還包括人民軍、人民公安的部分機關單位。與此同時,草案刪去對總局級、縣級人民委員會、國會常務委員會下屬機關等主體的規定。
越南外交部長黎懷忠表示,這部法律只起規定框架的作用,各部委、地方的具體流程和手續交由政府和機構負責人細化規定,以確保靈活和主動。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認為,草案文件準備認真,具備提交國會審議通過的條件。
審查機構建議補充識別國際協議的標準,依據協議的本質、目的和內容,而非僅憑名稱或程序。黎晉進提出,需要明確處理內容混合或談判中出現具有條約性質內容的合作文件的方式。他還建議由政府具體規定允許公立事業單位、管理委員會、鄉級人民委員會簽署的職能、需求、組織能力和資源等條件,並釐清國防部、公安部下屬企業合作文件的確定原則。
黎晉進還建議補充國會代表團、國會代表和省級人民議會的監督權限規定,並與國會和人民議會監督活動法進行同步審查。對於違規處理,若適用保護幹部敢想敢幹、創新機制,則須遵守法律規定的對象、條件和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