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草案擬擴大可簽署國際協議的主體範圍,並簡化簽署程序,同時把部分具體程序下放給政府、各部委和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
受政府總理委託,外交部長黎懷忠在會上作呈文說明。他表示,修訂該法旨在完善對外交往與國際融入的法律框架,為簽署國際協議創造便利條件,推動從中央到地方的國際合作,並精簡簽署手續、克服現行法律實施中的不足。
根據呈文,草案在適用對象上新增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及隸屬部委和省級人民委員會的公立事業單位;同時將外國一方與鄉級人民委員會簽署國際協議的情形納入範圍。草案共6章47條。
草案還調整了調整範圍:部委、省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簽署國際協議的程序不再由該法規定,而由政府、部委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的框架原則作出細化規定。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同意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其有助於落實越共十四大關於對外與國際融入的決議,適應兩級地方政府的組織安排,並完善分級分權與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機制。
審查機構同時提出多項修改建議,包括補充以協議本質、目的和內容而非名稱或簽署程序來識別國際協議的標準;明確內容混合的合作文件、談判中出現的具有條約性質的內容是否屬於本法調整範圍;並就新主體的簽署權限、國防部和公安部所屬企業作為簽署主體等問題要求進一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