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進入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第二個工作日,審議《國際協議法(修訂)》草案。外交部長黎懷忠受政府總理委託作呈文,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至上將作審查報告。草案共6章47條,比2020年現行法律減少5條,重點完善國際協議簽署與執行的法律框架。
政府呈文稱,2020年《國際協議法》實施五年多來為簽署和執行國際協議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不足:部分有國際合作需求的主體未被完整規定簽署權限,程序手續仍較複雜,難以快速處理對外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此外,機構調整、實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推進分級分權和數字化轉型,也要求繼續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草案確定三項重點政策:完善國際協議簽署主體規定;簡化流程手續、加強分級分權;提高國家管理效率並加強簽署執行工作的資源保障。值得注意的內容是擴大可簽署國際協議的主體範圍:補充省人民委員會下屬管理委員會、部委及省人民委員會下屬公立事業單位;調整局級主體規定,補充人民軍和人民公安中的機關單位。草案還規定邊境地區和特區所屬鄉、坊人民委員會可作為越方簽署方,並允許其他部分鄉、坊人民委員會按政府規定簽署國際協議,簽署權由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
草案同時補充以國家、國會、政府名義簽署國際協議的規定,進一步釐清各機關組織領導人的簽署決定權限。程序方面,徵求意見的常規答覆期限為7個工作日;簡易程序下縮短至3個工作日,重要複雜情形為5個工作日。簡易程序擬適用於因政治、國防、安全、對外、緊急救援、災後恢復、疫情等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草案還增加國際協議電子簽署規定,並建立國際協議數據庫,作為國家國際承諾數據庫的組成部分。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基本同意修法必要性,認為草案文件齊全、程序合規,6章47條的結構適合提交本次會議審議。但審查機構建議繼續完善部分內容:對擴大簽署主體,要求明確公立事業單位、專門機關、管理委員會和鄉級人民委員會在職能、合作需求、執行能力和資源保障方面的標準與條件;對國際協議概念,建議在“不產生、改變或終止越南在國際法下權利義務”標準之外,補充依據協議本質、目的和內容的識別標準。
對簡易程序,審查機構認為現行規定僅部分滿足實質精簡要求,建議明確徵求意見文件並增加適用後的監督機制,同時釐清可適用簡易程序的技術性修改範圍,確保不改變協議內容及各方的承諾、權利和義務。審查機構還建議研究補充國會代表團、國會議員和省人民議會對國際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權限,並對終止效力、退出或暫停執行的規定區分違約性質和程度及補救可能。委員會請議員重點討論調整範圍與對象、簽署主體與權限、新主體的能力和資源、監督機制以及常規與簡易程序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