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在會場聽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吸納、解釋與修改報告。草案將電子監控確定為替代臨時羈押的防範措施,並規定其原則、依據、條件、適用權限及被適用人的基本義務,以區別於保釋、交錢等現行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作報告時表示,補充電子訴訟活動原則是必要的,旨在落實第57-NQ/TW號決議的主張,為訴訟方式轉變提供法律依據,並影響各階段案件與證據、文書、訴訟決定移送的相關規定。草案第18條第1款規定了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保密與數據安全等核心要求;第145條第3款規定電子筆錄的修改須能確定修改前後內容。

對於監控範圍、禁止接近區域、設備故障處理、數據管理與保密、鄉級公安機關責任以及與其他防範措施結合的可能性等技術性內容,草案交由執行指導文件具體規定,第134條第8款授權政府細化第5款和第6款。根據第528條第2款,電子監控相關規定自2028年1月1日起生效。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代表該委員會常委會報告意見時表示,常委會贊同報告中的多項內容,認為吸納修改繼續制度化黨的決議與結論,並吸收了國會常委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國會代表及有關機構、專家和科學家的意見。但他指出,草案部分內容與《刑法(修訂)草案》和《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規定尚不一致。

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處罰的程序,潘志孝表示草案已作規定,在滿足第473條第1款條件時可適用簡化程序,常委會基本贊同這一設計,認為有助於鼓勵真誠悔罪、加快案件處理並減少上訴、抗訴。阮輝進則稱,自願認罪與通常減刑機制中的誠懇供述、悔改不同,可縮短調查、起訴、審判時間,並便於執行判決和賠償損失;《刑法(修訂)草案》第57條也已補充相應寬大政策規定。

阮輝進還就第九章的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程序說明,暫緩追究刑事責任並非免除刑事責任。草案第156條規定暫緩條件,暫緩期間案件暫停處理;第157條規定訴訟機關在此期間監督承諾履行情況,只有在完成承諾義務並滿足免刑條件時,才作出不起訴或終止案件並免刑的決定,若未履行、違反承諾、逃跑或繼續犯罪,則恢復案件並按一般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