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院長黎明智談法院行業的'兩大強烈變動'

6月3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接受、解釋、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若干條款的草案提出了意見。

最高法院副院長阮文進明確指出,關於在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專門法院的意見是實踐中的迫切要求和有權機關的指導方針。

然而,由於這對越南來說是一個非常大且新的問題,因此需要繼續研究、參考、學習國際經驗。

因此,最高法院已按照方向接受,規定在人民法院系統中有專門法院,並交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設立、解散及規定專門法院的領土管轄權。

國會規定專門法院的任務、權限、組織結構;訴訟程序;訴訟中的語言、文字。

在專門法院適用法律,法官審判以及與專門法院組織和活動相關的內容。

最高法院常務法律與司法委員會明確指出這是一個新的、困難的、沒有先例的問題。

為了及時將政治局指導意見制度化,常務委員會基本同意提議僅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規定一些基本原則、關於該法院的導向性內容,具體內容將由最高法院繼續研究,後提交國會規定。

國會主席陳青敏在討論中指出,需要明確人民法院區域管轄權的規定。

特別是,過渡規定以確保任務、權限、檔案交接過程順利進行,不影響組織、個人的權益。

他強調,需要關注當前各地法官隊伍的培訓,法院幹部要有心、有才、有德,滿足當前審判工作的要求,贏得人民、企業的信任。

他補充說,過去實施關於革新建設、執行法律的第66號決議,關於發展私營經濟的第68號決議,“人們也非常關注司法、內政領域”。

“現在有罪必須嚴明處理,但也要通情達理,為當前的生產經營創造便利條件”,陳青敏強調,並指出特別是接下來,法院的組織、機構安排,資產安排問題極為重要。

他重申,昨天總書記發表了一篇關於節約、反對浪費的文章。媒體報道了許多關於國會常務委員會在第一階段已經實施的行政單位安排的主張,許多辦公樓閒置,未出售,未投入使用。

“我非常擔心,接下來不僅法院,還有其他機構的安排。如果沒有主動計劃立即使用許多浪費的辦公樓,新的地方不夠,而舊的地方用不完。這是一個必須非常謹慎考慮的問題”,陳青敏指出。

隨後解釋,最高法院院長黎明智表示,關於在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專門法院是一個新的、非常大的問題,沒有經驗,有許多問題,活動非常特殊、狹窄,因此不能修改其他法律。因此,他建議需要儘快制定關於這一內容的單獨法律。

黎明智提到的另一個內容是在國際金融中心的專門法院建立審判語言標準;我們的法官是任命還是僱傭?

他強調,《人民法院組織法》確定了在國際金融中心設立專門法院的組織範圍,但具體內容將交由國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在這次修改法律中,黎明智強調必須確保政治局已經通過的原則,即三級法院組織模式(最高法院、省級和區域),取消中間級別,加強對下級的分配、授權。

正因為如此,在這一階段,黎明智強調行業“有兩大強烈變動”。具體來說,第一,設立區域法院。

以前有693個縣級法院,現在只有355個區域法院,即只有近一半,但區域法院的任務、功能、工作性質非常大。

他說,接下來最高法院必須加強資源和人力,確保區域法院執行新的功能任務。因為數量、工作性質大,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商業貿易案件。

第二,據黎明智說,將同步實施各種措施,確保資源、人力到區域法院工作。其中,接下來高級法官到區域法院工作也是正常的,不像以前只有初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