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警方已對一名中國籍男子採取刑事措施,指控其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使用“Hằng Du Mục”品牌經營紅棗產品。據政府信息頁面發佈的內容,胡志明市公安局經濟警察科發現,1976年出生、中國籍的SUN YUPENG(孫鵬)使用該商標經營紅棗。調查確認,“Hằng Du Mục”商標已由知識產權局授予阮公好,他是Hằng Du Mục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

阮公好隨後將該商標交給女兒阮氏泰恆(即TikToker Hằng Du Mục的本名),用於在TikTok平臺上的經營活動。自2022年起,孫鵬與阮氏泰恆一起進口和經營紅棗。調查機關稱,孫鵬清楚商標所有權屬於阮公好,且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轉授或授權第三方生產。

然而,在與阮氏泰恆離婚後,孫鵬被認定成立了Dịch Dương公司,未經阮公好允許,單獨經營帶有“Hằng Du Mục”商標的紅棗產品。調查期間,胡志明市警方搜查了Dịch Dương公司位於新山坊新山45號的倉庫,該地點由孫鵬擔任法定代表人。在倉庫中,職能部門發現28,794公斤帶有“Hằng Du Mục”商標、原產於中國的紅棗。公佈的信息顯示,這批貨物價值約15億越南盾,且企業未能出示相關發票和憑證。

根據收集的材料,胡志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機關通過經濟警察科,已作出刑事立案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立案起訴,並對孫鵬發出逮捕令以實施臨時拘留。此人因涉嫌違反《刑法》第226條第2款規定的“侵犯工業產權”罪接受調查。政府信息稱,此案是在落實總理第38/CĐ-TTg號公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和阻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高峰期的背景下處理的。職能部門強調,處理違法行為必須基於法律依據,確保客觀、嚴明、正確針對人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區分違法者是越南公民還是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