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有品牌標誌的衣服不算廣告,'國會議員可以放心穿'

6月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接受、解釋、修改廣告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意見。

加強對名人的廣告規定

在報告中,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表示,對於建議補充廣告傳播者的連帶賠償責任的意見,現行法律及修正案中的條款已經具體規定了廣告活動中各組織、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對某一產品進行廣告,有許多主體參與,每個主體在參與廣告活動時都有責任充分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有違規行為時,根據違規的性質和程度,將承擔相應的處理形式。因此,建議保持修正案的規定。

阮德榮補充說,目前市場經濟中名人參與廣告活動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商業活動。

有助於促進生產、經營,經濟發展,鼓勵廣告活動中的創新。

食品安全法也具體規定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等的廣告活動。

因此,修正案建議保持不限制對有影響力人士的廣告規定。

阮德榮還提出,補充關於廣告產品傳播者權利和義務的具體、明確規定是必要的,以糾正一些名人、有影響力人士進行虛假廣告、假冒偽劣產品廣告的行為。

其中,“核實廣告者的可信度”的義務旨在增強廣告產品傳播者對社會的責任。因此,建議保持修正案的規定。

穿有品牌標誌的衣服不算廣告,'國會議員可以放心穿'

國會議員穿品牌標誌的衣服上會場不算廣告

在討論中,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阮清海提出,在討論會議規則時,有代表建議補充會場禁止的行為。

如禁止穿有企業標誌的服裝、商業口號或個人標誌容易引起代表利益誤解的…

阮清海表示對這一意見非常糾結,並提出這一內容是否屬於廣告活動?

她引用了修正案的規定,廣告是指使用人、媒介向廣告接收者介紹產品、商品、服務、生產、經營產品、商品、服務的組織、個人的行為。

“那麼,國會議員在會場發言時穿有標誌的服裝,是否算作向正在觀看的選民傳遞廣告?”

“這不僅是在會議期間,還包括與選民接觸時穿什麼樣的服裝,是否可以用於為任何企業做廣告相關的問題?”阮清海提出。

同時,希望澄清這一內容是否有廣告,是否有盈利,因為這些都是有影響力的人。

隨後,文化體育旅遊部部長阮文雄進一步解釋說,國會議員穿有品牌標誌的衣服,如他穿有標誌的衣服說廣告是不對的。

阮文雄說,從法律意義上講,這不是廣告。因為只有當有關於某一品牌的協議、合同,並且該人想做,獲得物質利益時,才成為廣告。

“當且僅當有商業要素,通過合同傳播時才是廣告活動。需要這樣回答,讓議員放心在會場穿衣服。”阮文雄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