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5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的採納、解釋和修改提出了意見。
根據國防、安全與外交委員會主任黎晉堆的說法,許多意見建議考慮規定罰款為營業額的1-5%。
建議規定罰款應與違規行為造成的損害或獲得的利益相稱;規定與行政處罰法律一致。
關於這一點,堆先生說常務委員會已與起草機構合作採納上述意見並修改了法案。
因此,預計採納和修改的法案設計了關於處理違反個人數據保護法律的行為的規定,共7項。
其中確定了處理原則,根據行為的性質、程度和後果,可以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必須賠償。
關於行政處罰的金額,由於違反個人數據保護規定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嚴重,需要規定更高的罰款金額,以確保對大型企業的威懾力。
特別是跨國集團或年收入數千億的技術企業。
在參考歐盟和一些國家的經驗基礎上,草案規定:
對於買賣個人數據的行為,可以罰款至違規所得金額的10倍。
對於違反個人數據跨境傳輸規定的行為,最高罰款為前一年營業額的5%;對於其他違規行為,最高罰款為30億越南盾。
同時規定個人的罰款金額為組織罰款金額的一半。政府規定具體的罰款金額、罰款框架和計算非法所得的方法。
隨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長疆對最高罰款為營業額5%的規定表示擔憂。
他說,對於那些年收入高達數千億的企業,適用5%的營業額罰款將非常大。
疆先生建議不應將其他行為的最高罰款定為30億越南盾,而應按照行政處罰規定適用,以確保一致性和兼容性。
國會副主席武鴻清強調,與個人數據相關的違規行為影響隱私權,如果僅進行普通的行政處罰,難以確保威懾力。
但他也擔憂,對於那些年收入高達數十萬億的企業,不能適用5%的罰款,因為那個數字“極其巨大”。
公安部副部長:在行政處罰中最高罰款增加到30億越南盾
隨後,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上將進一步解釋說,個人數據與人的身份、隱私權緊密相連,因此不能視為普通商品或財產。
這是一種特殊資源、特殊財產,要求在使用時必須與最高級別的保護相結合。
“如果允許買賣個人數據,就意味著允許買賣人,買賣人權,買賣他人個人信息的決定權。禁止買賣個人數據的觀點符合國際慣例和各國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定”,雄先生說。
公安部副部長認為,目前許多組織、企業和個人對個人數據保護的認識還有限。
個人數據保護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實現,導致在使用個人數據時出現灰色地帶。
“目前,在公安部已破獲和正在調查的大規模欺詐、財產侵佔案件中,個人數據的洩露、買賣是形成非常複雜的個人數據黑市的主要原因…”,雄先生透露。
關於行政處罰,根據雄上將的說法,由於違規行為的性質和後果非常嚴重,需要規定更高的罰款金額,以確保對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集團或高技術企業、年收入數千億的企業的威懾力。
“如果罰款過輕,大型企業、跨國企業願意支付罰款,願意違規以跨境傳輸個人數據,獲取鉅額利潤”,雄先生說。
通過參考國際經驗,美國、歐盟、新加坡、印度尼西亞等國家在這一領域也有高額和非常高的罰款——按營業額的百分比處罰。
世界上的最高罰款金額換算成越南盾,從40億越南盾到近5840億越南盾不等。
雄先生說,法案規定將行政處罰中的最高罰款增加到30億越南盾。政府提議修改補充《行政處罰法》以確保合適。
雄先生還強調,職能部門可以對違規所得金額罰款至10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