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頒佈第363/2026/NĐ-CP號法令,規定數據領域行政處罰的細則。該法令建立獨立的法律框架,不調整原本屬於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處罰法令範圍的行政違法行為。處罰形式包括警告和罰款,對個人的罰款最高可達8000萬越南盾,違法組織和個人還可能被追加適用附加處罰形式及相應的補救措施。
根據該法令,罰款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的幅度適用於侵害政治系統數據庫或逃避報告義務的行為。具體包括偽造、故意篡改、造成丟失或毀壞屬於黨、國家機關及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數據庫系統的數據,且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情形;故意提供錯誤數據,或不按有權機關、有權人員的合法要求移交數據的行為,也適用這一處罰。
罰款6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的幅度針對阻礙或非法阻止有權機關、組織的數據處理和管理進程的行為。這一較重罰款也直接適用於攻擊、侵佔或破壞服務於數據管理、處理和保護的資訊系統及數據庫,且尚未達到刑事處理門檻的行為。
在數據初始建立環節,法令按違法程度劃分兩檔處罰。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適用於未經主體或所有者同意擅自收集數據、未頒佈標準流程或收集前未評估安全措施,以及跳過數據真實性和質量檢查環節的行為。若個人、組織故意建立虛假數據、收集不正確原始數據、超出公佈範圍和目的收集數據,或對核心數據、國家重要數據目錄違反收集流程並造成敏感信息洩露、對國家安全生產負面影響,罰款幅度升至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
第363/2026/NĐ-CP號法令的全部規定自2026年11月11日起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