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9月19日頒佈第363/2026/NĐ-CP號法令,規定數據領域的行政處罰,法令自2026年11月11日起生效。文件共4章36條,涵蓋數據收集、管理、開發和使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形式、罰款金額、補救措施及處罰權限。
法令第6條規定,個人在數據領域違法的最高罰款為1億越南盾,組織最高為2億越南盾。第二章的罰款金額適用於個人,對組織的罰款為個人的兩倍;經營戶、家庭戶和居民社區按個人標準處罰。適用範圍包括越南機關、組織、個人,在越外國機關、組織、個人,以及直接參與或涉及越南數據活動的境外主體。
在數據收集與創建方面,第8條規定,未經數據主體或數據所有者同意收集、創建數據,可處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罰款;未檢查數據真實性、未保障數據質量同樣適用這一區間。故意收集與原始數據不符的數據、故意收集偽造數據或超出已通知範圍目的收集數據,以及違規導致敏感信息洩露、影響組織個人合法權益或國家安全的,罰款升至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
第7條規定,偽造、故意篡改、刪除或損壞黨、國家、越南祖國陣線機關數據庫中的數據,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程度的,處4000萬至6000萬越南盾罰款;非法阻礙數據處理、治理,或攻擊、侵佔、破壞數據庫和管理保護信息系統,尚未達到追究刑責程度的,處6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罰款。第12條規定,使用他人賬號、數字證書或訪問密鑰違規訪問、調取數據,可處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罰款。
第13條規定,個人未經許可分享、提供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國家數據,在分享過程中故意篡改數據,或利用數據連接、應用程序接口(API)、數據共享平臺非法收集、複製、提取數據,處8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款;違法主體為組織的,罰款可達2億越南盾。
除罰款外,法令還規定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剝奪許可證或執業證書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暫停數據提供處理連接相關活動等補充處罰。第8條還規定,涉及核心數據、國家重要數據或導致敏感信息洩露的部分違法行為,可暫停數據庫管理運營活動6至9個月。違法者還可能被強制刪除、銷燬違規收集的數據,更正偏差數據,恢復被破壞數據或上繳違法所得。該法令不調整已屬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專門規定處罰範圍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