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作審查報告。草案共6章36條,比現行法律減少56條,旨在提高律師標準、加強執業紀律,並推動法律服務市場透明競爭。
草案新增法律服務概念,禁止冒用律師名義、非法廣告和收取非法報酬,但專業服務除外。草案允許律師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簽訂合同,參與重點項目評估,擔任調解員、仲裁員或破產管理人,並規定國家有責任支持困難地區律師、吸引僑居海外律師回國執業。
現行法律規定律師須有法學學士學位,草案則允許僅持有法學碩士或博士學位、沒有法學學士學位者成為律師。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基本同意提高執業標準,但要求起草機構進一步評估放寬學位條件的衝擊,並建議明確律師“堅決捍衛公正、廉潔和誠實”的標準。
委員會還建議細化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社會責任的內容,明確強制培訓的形式、時長、檢查及認定機制,並釐清經費來源和違規處罰。有意見認為,允許實習律師“按訴訟法規定開展其他活動”不可行,因為現行訴訟法只規定“律師”參與訴訟,未規定實習律師參與。
同日上午,國會還審議了《收養法》修訂草案,草案共4章31條,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父母雙亡或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內部收養除外。草案新增終止收養情形,包括養父母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養子女被定罪。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補充收養檔案保存和獲取來源信息的規定,以落實1993年海牙公約第30條。委員會還建議將“正在緩刑考驗期內”納入不得收養情形,並研究考慮將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罰者列入不得收養範圍,以保障兒童在家庭環境中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