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新聞法:提議規定地方新聞聯合體模式

司法部已公佈由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起草的《新聞法》修訂草案審查文件。

補充規定多媒體主力新聞傳媒聯合體

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交的文件中,文化、體育和旅遊部明確指出,現行《新聞法》的一些規定在實施8年後已經暴露出一些限制和不足。

同時,未能滿足新聞活動和科學技術、傳媒發展的實際需求。

其中尚未有規定以形成、發展大型新聞機構,擁有足夠資源,發揮引領、信息導向作用。

由於中國政治、經濟、社會體制與越南有許多相似之處,中國的新聞集團模式是越南學習、發展新聞活動模式的寶貴經驗。

在越南,已有越南之聲廣播電臺(VOV)、越南電視臺(VTV)和越南通訊社(TTXVN)按照新聞聯合體模式組織。

包括一個主管新聞機構(VOV、VTV、TTXVN)發行新聞產品和下屬新聞機構(VOV電子報、VTV時代報、Vietnam+電子報、體育與文化報、新聞報、越南新聞報)。

在地方已形成合並新聞機構模式(如廣寧省傳媒中心或廣播電視臺和Bình Phước報)匯聚所有四種新聞形式。

然而,2016年《新聞法》規定成立新聞機構的對象尚未明確規定新聞機構是否可以隸屬於另一個新聞機構,導致在實施新聞傳媒聯合體模式時遇到困難。

提交文件提到政治局在中央委員會關於到2010年信息發展戰略的通知173/2005中的結論,其中包括允許成立“新聞集團”、“出版聯合體”模式的內容。

然而,名稱需要適當考慮。在實施過程中需要進行試點,逐步實施,確保質量和效率,不搞一鬨而上,氾濫成災。

基於此,法案補充了多媒體主力新聞傳媒聯合體的概念。

這是擁有多種新聞形式、有下屬新聞機構、直屬企業或參股企業的新聞機構的活動模式。具有引領社會輿論的核心作用,享有與企業在財務、勞動、工資方面的特殊機制。

地方新聞聯合體——是地方新聞機構的活動模式,擁有多種新聞形式,有下屬新聞機構,具有在當地引領社會輿論的核心作用。

按照多媒體主力新聞傳媒聯合體模式活動的對象符合由總理批准的新聞、廣播、電視、電子信息、出版機構發展規劃。

授權政府規定多媒體主力新聞傳媒聯合體的財務、勞動、工資特殊機制;地方新聞聯合體的活動模式。

提議禁止綜合信息網站、社交媒體自行製作、發佈新聞稿件

現行法律的另一個限制和不足,提交文件明確指出,目前對報刊和雜誌的概念規定尚未明確區分,導致雜誌機構利用新聞的一般功能和任務來像新聞機構一樣活動。

對“電子報”詞語的解釋僅停留在形式劃分上。對綜合信息網站、社交媒體(是影響網絡空間新聞活動的活動)的概念規定不夠嚴密、充分。

目前,綜合信息網站對網絡空間新聞信息的傳播已不再有多大用處,但正在引發新聞作品版權爭議,與新聞在數字廣告吸引上的競爭。

社交媒體有壓制、吸引新聞數字廣告收入來源的風險。

因此,根據提交的新法案補充了雜誌的概念,以明確區分報紙、雜誌,防止雜誌“報紙化”。

雜誌是根據許可證規定的宗旨、目的,刊登具有專業性、專業交流、業務指導性質的新聞稿件的新聞產品;僅更新主管機構活動的新聞、事件,包括印刷雜誌和電子雜誌。

規定綜合信息網站不是具有新聞性質的信息產品(具有新聞性質的信息產品僅包括新聞簡報、特刊)。

草案還補充了與綜合信息網站、社交媒體活動相關的兩項被嚴格禁止的行為;對外信息活動。

具體來說,提供社交媒體服務、綜合信息網站的組織、企業自行製作並刊登、發佈新聞稿件如新聞機構。

影響越南地位、聲譽、形象的負面信息;損害越南與各國、合作伙伴的外交關係、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