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律師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受到關注的安排是擴大法律援助人員(trợ giúp viên pháp lý)免予或縮短律師執業實習期的範圍。草案新增規定,一級法律援助人員且工作滿五年以上者,可免予律師執業實習。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認為,現行按等級劃分免減的做法未能充分反映從業者的實際工作年限與辦案經驗。
來自河靜省的代表阮河美(Nguyễn Hạ My)提出,應研究將長期工作、具有相應實踐經驗的三級法律援助人員也納入免減範圍。她表示,現實中有些三級法律援助人員已工作十三至十四年,直接從事諮詢、代理和參與訴訟,辦理過大量案件,卻仍須完成律師執業實習。她認為,按等級確定免減幅度,未完整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過程和實際經驗。
西寧省代表潘氏美蓉(Phan Thị Mỹ Dung)則建議,將曾擔任法律援助人員滿五年以上者,列入免予律師職業培訓和免予律師執業實習的對象。她援引《法律援助法》相關規定指出,獲任命為法律援助人員之前,本人已須滿足培訓或免培訓、實習並通過實習考核等要求;滿五年以上的任職不僅體現資歷,也可能反映其處理卷宗、辯論和適用法律的能力。
寧平省代表、國會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娥(Lê Thị Nga)要求起草機關說明並澄清:各等級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時間、水平、能力與免減實習期之間如何對應,免減須有科學依據、符合實踐,並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免減情形保持相應關係。她還就草案第10條設立由司法部長決定成立的律師選拔委員會表示贊同,認為這有助於從單純考核實習結果轉向全面評估執業能力,但建議繼續修改,以符合越共中央書記處第69號結論中發揮律師行業社會組織自律責任的精神。
諒山省代表阮登恩(Nguyễn Đặng Ân)建議補充規定,明確省級人民委員會及司法專業機關的責任,並具體劃分國家管理權限與律師行業社會組織的自律權。他還提出,草案第6條第1款d項僅禁止律師故意提供虛假材料、證據,未涵蓋指導客戶提供虛假或失實材料、證據的行為,建議補充禁止故意歪曲證據、指導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以保障律師職業責任的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