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報刊登的兩名個體經營者提問顯示,年末營業收入突然上升、全年合計超過30億越南盾後,是否要追溯調整全年個人所得稅,成為部分商戶關心的實際問題。安江省稅務部門和同奈省稅務部門分別就各自轄區內的個案作出答覆,核心口徑是:是否改變計稅方法取決於商戶自行確定的當年營業收入,而不是年末數字一齣現就立即重算。

安江省一位讀者稱,其經營戶自2026年初按營業收入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到年末營業收入驟增,全年合計超過30億越南盾。安江省稅務部門答覆,該戶2026年全年仍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稅,年末超過30億越南盾不構成從年初重新計稅的理由;從2027年起,該戶須改為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即以營業收入減去可扣除費用後乘以相應稅率。該部門還說明,按所得額計稅的方法自首次實施起連續兩年保持穩定,因此若2027年轉換方法,將在2027年和2028年適用。

同奈省另一位讀者稱,其經營戶自2025年7月起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稅,2025年營業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但預計2026年低於這一水平。同奈省稅務部門答覆,選擇何種計稅方法以經營戶自行確定的2026年營業收入為依據,2025年超過30億越南盾並不意味著2026年初就必須轉換方法;若2026年營業收入仍處於可選擇按營業收入比例計稅的區間,該戶可繼續適用這一方法。個人所得稅按季度申報繳納,與增值稅申報繳納期限相同。若2026年結束時實際營業收入超過30億越南盾,則須從2027年起改為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稅。

兩省稅務部門的答覆還涉及營業收入在10億至30億越南盾之間、已選擇按所得額計稅的經營戶和個體經營者,連續兩年穩定適用同一方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他們。上述內容均為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提問的書面答覆口徑,並非對具體商戶已發生納稅義務的最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