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於10月14日頒佈第224-QĐ/TW號規定,對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與2006年第15-QĐ/TW號規定首次承認並允許黨員從事私營經濟相比,新規的取向由“允許”轉為“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以合法、正當方式致富。

新規將投資經營活動分為四類:專業活動及開發資產獲取收入;不設立經濟組織、不支配管理運營的投資;設立經濟組織或有支配權但不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以及參與管理運營的投資。在此基礎上,按六類黨員分別確定參與權限,包括公共部門以外人員,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軍隊和公安人員,國有企業管理者及國有資本代表,以及已卸任、離職和退休人員。

規定強調,權限與限制須同職責、任務及利益衝突風險相對應。除登記持有人外,還審查控制權、支配程度和實際享有的利益,以限制代持、利用中間法人掩蓋實際受益主體等情形。利益衝突須被識別、報告並按權限處理,不能只停留在申報層面。

在10月16日舉行的越共十四屆四中全會決議全國研究、學習、貫徹和部署會議上,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策戰略部部長阮青毅表示,從事私營經濟的黨員人數已從2006年的3.5萬餘人增至2026年的18.7萬人,但僅佔560多萬名黨員中的3.31%,與潛力不相稱。

新規同時要求保護黨員的財產所有權和合法權益,要求各級黨委和黨組織不得在有權規定和指導之外自行增設限制合法投資經營的條件與手續。規定還明確,黨內批准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手續。

在監管層面,規定要求細化高風險崗位和領域的認定標準、審批流程、報告責任及利益衝突處理方式,明確個人、黨委、黨組織和國家管理機關的責任。檢查監督應聚焦濫用公共資產、內部信息、違規干預或在直接相關領域經營等實質風險,以預防違規並保護正當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