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江省一名叫黎陽的鄉級非專職工作人員向主管部門詢問:其工作期間按基準薪(1.0)參加強制社會保險,而非按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崗位確定,這段參保時間能否作為轉為公務員後定薪的依據,能否免於試用。內務部就此作出書面答覆,並建議當事人聯繫錄用機關,由有權機關依職權指導處理。
內務部援引2026年1月9日第01/2026/TT-BNV號通知第2條第1款說明定薪原則:定薪須以依法合規的工作時間為依據,該時間應與擬錄用崗位的專業、業務要求相符,且期間繳納強制社會保險;若繳費不連續但尚未一次性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則可累加計算。通知同時明確,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如與擬錄用崗位的專業、業務要求不符,不得計入相應公務員職級的定薪依據。
關於試用,內務部援引政府2025年6月30日第170/2025/NĐ-CP號法令第70條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正按2008年《幹部、公務員法》(經2019年第52/2019/QH14號法律修訂補充)規定執行試用制度的人員,列入與錄用崗位相應的公務員職級。內務部據此未對黎陽的具體情形直接作出結論,而是請其向錄用其為公務員的機關諮詢,由該機關按權限指導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