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江省一名鄉級非專職工作人員詢問,其工作期間按基本工資標準繳納強制社會保險,而非按專業水平、業務能力和崗位確定,這段參保時間能否作為轉為公務員後定薪的依據,以及能否免於試用。內務部在答覆中援引了相關規定,並建議其聯繫錄用機關按權限處理。

內務部引述第01/2026/TT-BNV號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定薪原則:定薪須依據依法合規、與錄用崗位專業和業務要求相符、且已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若中斷但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待遇,可累計計算;同時須被安排從事與以往專業、業務相符的工作。該通知由內務部於2026年1月9日發佈。

該條款同時明確,已繳納強制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若與錄用崗位的專業、業務要求不符,則不得計入相應公務員職級的定薪依據。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參保年限都能自動折算為定薪工齡,需與崗位要求對應。

關於試用問題,內務部引述政府第170/2025/NĐ-CP號法令第70條第四款:自2025年7月1日起,正按第22/2008/QH12號《幹部公務員法》(經第52/2019/QH14號法律修訂補充)規定執行試用制度的人員,按錄用崗位對應職級安排。該法令於2025年6月30日頒佈。

內務部據此建議提問者聯繫錄用其為公務員的機關,由該機關按權限予以指導和處理。答覆未直接判定其具體參保年限是否可計入定薪或能否免試用,相關認定留待錄用機關依個案情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