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一項決議草案提出,對獲認定為人才者的工資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五年,同時允許用人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支付給人才及其團隊成員的工資、獎金加計50%扣除。越南電視臺報道,草案把這一安排作為吸引和留住高素質人才的特別政策。
按草案舉例,企業若支付100億越南盾工資和獎金,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150億越南盾計入扣除。草案稱,政策目標是吸引和留住高質量人力資源,人才認定不強制依據學歷或資歷,而側重實際能力和完成任務的結果。
草案還擴大人才發現、推薦和對接渠道,涵蓋企業、學校、研究院所、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推薦。選拔方式包括競爭性遴選、直接邀請,或以訂單、任務方式指定;也可通過決定或合同明確產品、期限、自主權、待遇和責任。
草案規定,在選拔和向人才交辦任務時不適用招標和投資相關法律,以縮短動員合適人選承擔緊急任務的時間。人才可同時在多個機關、組織、企業承擔任務,協商工作制度,決定專業方法、選擇團隊成員、組建團隊、簽訂合同,並在所獲資源範圍內決定團隊工資和獎金。
對於被選為人才的幹部、公務員和公職人員,草案允許其在執行戰略任務期間暫時停止履行公職,但這段時間仍計為連續工作,以享受相關制度和政策。草案稱,這一機制意在拓寬知識和人力流動渠道,同時保障被交辦任務者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