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份提交國會審議的決議草案提出,對人才的工資和獎金免徵五年個人所得稅,同時允許用人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就支付給人才及其團隊成員的薪酬額外扣除50%的費用。該草案由Kênh14於10月20日披露,內容涉及人才工作的特殊機制與政策。

按照草案舉例,企業若支付100億越南盾工資和獎金,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150億越南盾計入可扣除費用。草案稱,這一安排面向承擔國家戰略任務的企業,目的是吸引和留住高質量人力資源。

在人才認定上,草案不強制以學歷或資歷為依據,而側重實際能力和任務完成結果;發現、推薦和對接人才的渠道也擴大到企業、學校、研究院所、社會組織和個人。草案還允許通過競爭、直接邀請或下單交任務的方式選拔人才,並以決定或合同形式明確產品、期限、自主權、待遇和責任。

草案提出,人才選拔和任務交辦不適用招標、投資相關法律,以縮短動員合適人力的時間;人才可同時在多個機關、組織和企業承擔任務,自行商定工作制度,並在獲配資源範圍內決定專業方法、選擇團隊成員、簽訂合同及確定團隊薪酬。被選為人才的公職人員執行戰略任務期間可暫時離崗,這段時間仍計為連續工作年限,以保留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