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分組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國會關於施行該法的決議草案以及《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時,多名代表對毒品犯罪刑罰條款提出意見。討論集中在是否對販賣毒品罪廢除死刑,以及如何區分組織者、主謀與次要參與者。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認為,對販賣毒品罪廢除死刑、卻對製造毒品罪保留死刑,可能造成刑罰不相稱。他指出,毒品製造後仍須經過買賣環節才能到達使用者手中;若製造3公斤以上海洛因可面臨死刑,而販賣數百公斤甚至數噸毒品的團伙頭目僅面臨終身監禁,需仔細審視政策的合理性。他還引述審查報告中的警告稱,這一改變可能使越南面臨成為毒品中轉和消費地的風險。
峴港市委書記黎玉光贊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的方向,但對毒品犯罪、尤其是有組織跨國大規模團伙,認為應極為慎重評估廢除死刑的影響。他建議繼續充分評估預防、威懾效果及每種刑罰方案的影響,仔細考慮對特別大規模毒品網絡主謀、頭目和組織者的處理,並按角色、性質和參與程度明確區分刑事責任,不將主謀、頭目與次要協助者、積極配合機構者等同對待。
芹苴市代表黎氏清藍也表示,對特別大量非法買賣毒品行為規定死刑、縮小死刑適用範圍,需與打擊毒品犯罪、尤其大規模有組織跨國網絡的要求一併考慮。她建議起草機構繼續研究對毒品數量特別巨大、遠超規定門檻的情形區分量刑檔次,在單獨量刑框架內審視,確保刑罰與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相稱。
富壽省公安廳廳長阮明俊則表態支持對販賣毒品罪廢除死刑。他表示,修改這一規定不僅是方針,也源於打擊此類犯罪的實踐;現行死刑規定使涉案人員激烈反抗、不惜拼死,既危及禁毒力量,也給調查、摧毀大型毒品網絡尤其是境外網絡造成困難。他還提到,草案中的刑罰適用對國際合作、司法協助和協調調查跨國毒品網絡具有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