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03/2026/NQ-HĐTP號決議自2026年10月15日起正式生效,為定金協議相關糾紛的審理提供統一指引。該決議直接影響房地產交易中的買方、賣方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參與方。

決議第5條擴大了可用於定金的財產範圍。除現金外,交易方還可使用貴金屬、寶石,以及股票、債券和數字資產等有價物,前提是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對於非現金財產,決議設定三項核心標準:財產不屬於現行規定禁止轉讓或限制交易的範圍;能夠在實際上交付給收受定金一方持有、管理或控制;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夠折算為具體金額。決議同時明確,定金財產的價值可以高於、等於或低於所擔保義務的價值,除非另有專門規定約束。

以股票、債券作定金時,交付環節通常需通過凍結證券賬戶或在存管機構設立質押、保證金合同來完成,市場波動也可能使股票在正式買賣合同完成前的實際價值下降。貴金屬和寶石的風險集中在質量鑑定與估值環節,若缺少權威鑑定證書或未明確損耗認定標準,在需執行定金罰則或返還原物時容易產生爭議。

數字資產被列為此次擴大範圍中變化最大的部分,但法律謹慎度要求也最高。其價格波動快、具有匿名性,且存儲於冷錢包、私鑰等數字基礎設施之上,要求收受定金一方在定金期限內真正擁有對該資產的排他控制權。此外,將數字資產折算為越南盾需有明確的參照依據,以避免合同因財產不符合越南法律流通條件而被宣告無效。

無論以現金還是其他財產約定定金,保護雙方權利的首要原則是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且條款儘可能透明。各方應詳細記載財產種類名稱、識別特徵、簽約時折算成貨幣的價值、具體交付方式(直接交付、凍結存管賬戶或移交管理密鑰),以及交易未成時的返還條件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