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號法令將於2026年11月30日生效,對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該法令第11條第2款規定,組織向不具備參加兌獎條件者出售彩票,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罰款;個人實施同一行為的罰款為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根據該條法令,不具備參加兌獎條件者包括未滿18歲者、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者。第11條第1款還規定,上述人員本人購買彩票參加兌獎的,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
同一法令第9條對彩票銷售方式作出處罰規定:通過互聯網、手機、電子設備及其他電信手段分銷彩票產品的,組織可被罰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個人減半為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並須上繳違法所得。該報指出,禁止通過互聯網分銷彩票的規定此前已經存在,並非自2026年11月30日起才適用。
此外,第9條還規定,不按票面面值出售彩票可被警告;第10條對不按規定區域經營彩票的行為,規定組織罰款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個人罰款1000萬至2000萬越南盾,並沒收違規彩票、責令按規定區域經營及上繳違法所得。
在執法權限方面,鄉級公安局長和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權對彩票經營領域的行政違法處以警告及最高1億越南盾罰款;省級公安廳長和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可罰款至2億越南盾,財政廳廳長可罰款至1.6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