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項關於彩票經營的新法令規定,向不具備參與條件的個人出售彩票將受到行政處罰,其中向未滿18歲者售彩是明確受限的情形之一。該法令自2026年11月30日起生效,對買方和賣方分別設定了罰款標準。
根據法令第9條第2款,向不具備參與彩票兌獎條件的個人出售彩票,對組織的罰款為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依照同一法令關於個人罰款減半的規定,個人售彩者實施同一行為將被罰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
買方一側同樣設有罰則。法令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參與彩票兌獎條件卻仍購買彩票以參與兌獎的個人,可被警告或處以1000萬至1500萬越南盾罰款。
不具備參與條件者的範圍,依據越南財政部第75/2013/TT-BTC號通知第14條第1款確定,包括未滿18歲者、依法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該通知同時規定,參與兌獎者須屬於允許參與的對象群體,即越南公民、定居國外的越南人或合法入境越南的外國人。
新法令還涉及彩票領域的其他違規行為:塗改、擦除彩票以參與兌獎或領獎的個人,可被罰6000萬至1億越南盾;偽造彩票用於兌獎或領獎的個人,罰款為8000萬至1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