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16日頒佈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此前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NĐ-CP號法令及第232/2025/NĐ-CP號修訂令。新法令在黃金經營原則中新增一項條款:單一客戶單日買賣黃金價值達到500萬越南盾以上時,必須通過非現金支付方式進行結算。該規定自法令頒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新法令,黃金管理目標被明確為“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黃金市場”。金條生產及金條買賣繼續屬於有條件經營行業,須獲得國家銀行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買賣許可證。黃金原料的買賣由國家銀行統一管理,國家壟斷金條生產及用於金條生產的原料進出口。
與金條不同,珠寶首飾的加工和買賣不被列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但從業組織和個人仍須遵守產品質量、計量、標價、發票、稅務、消防、環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反洗錢等相關法律規定。新法令同時將除進出口、國內原料買賣及已列明活動之外的其他黃金經營活動,列入限制經營商品和服務目錄,須經總理批准並獲得國家銀行許可證後方可開展。
新規中500萬越南盾的門檻按單一客戶單日累計交易額計算,但法令文本未說明如何界定“單日”範圍、是否包含同一客戶在不同門店的交易,也未明確非現金支付的具體方式是否限於銀行轉賬或包含電子錢包。國家銀行尚未就執行細節發佈進一步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