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16日簽署第390/2026/NĐ-CP號法令,修訂關於黃金經營管理的第24/2012號法令,法令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新法令將此前第232/2025號法令規定的每日2000萬越南盾非現金支付門檻下調至500萬越南盾,並將支付方式要求從“通過客戶與黃金企業在銀行開立的支付賬戶”修改為“按非現金支付法律規定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

Bảo Tín Mạnh Hải法務負責人Lương Ngọc Quang解釋,新規意味著只要不使用現金即符合要求,包括銀行轉賬、借記卡、信用卡乃至電子錢包。此前,越南國家銀行在回應PNJ的意見時曾明確,不經過支付賬戶的方式均不合規,實際上客戶只能選擇銀行轉賬。

儘管法律已允許,部分黃金企業仍拒絕接受500萬越南盾以上交易的電子錢包支付。Lương Ngọc Quang指出,問題在於企業收到的信息:銀行轉賬會顯示付款人姓名,便於核對;而電子錢包或通過支付中介刷卡,到賬信息通常只附有一串交易代碼,不含買家姓名。黃金經營屬於反洗錢義務主體,接受檢查時須證明每筆交易的真實買賣雙方,僅有交易代碼使核查困難,因此有企業選擇直接拒絕電子錢包。

Lương Ngọc Quang表示,Bảo Tín Mạnh Hải將接受客戶使用電子錢包支付,目前正在處理核實環節。他認為,長期來看,電子錢包和支付中介機構需要與黃金企業建立連接方式,例如隨交易傳輸付款人信息或建立核實機制,使企業能在不遇技術障礙的情況下接受支付,第390號法令擴大支付方式的規定才能在現實中發揮作用。

法令的第二項變化涉及珠寶首飾金。珠寶首飾金的生產、加工、買賣不再屬於有條件經營行業,越南國家銀行頒發的珠寶首飾金生產資質證書不再作為經營條件,正在等待審批的檔案將停止處理。Lương Ngọc Quang提醒,這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從事珠寶首飾金生產,企業仍須滿足消防、安全及其他經營條件。變化在於管理方式:此前企業須備齊條件、提交檔案並等待國家銀行發證後方可經營;今後企業滿足條件即可運營,職能部門進行事後檢查,發現違規可處罰或責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