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檢察院10月20日發佈起訴書,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對被告黎氏海英(1979年生,住定功坊)提起公訴。黎氏海英是私營電影公司“金星”的經理。起訴書稱,因新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負債較多,她產生了侵佔他人財產的意圖。
據起訴書,2022年,黎氏海英向兩名女性自稱在越南電視臺工作,與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有關係,可以幫助她們辦理國威縣一塊土地的“紅簿”。她由此侵佔超過16億越南盾用於個人開支,目前僅歸還2億越南盾。
2024年,黎氏海英轉向以“跑案”為名行騙。起訴書認定,2024年5月,阮氏祝芳因涉及“非法買賣發票”刑事案件被富壽省公安廳傳喚,因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她通過熟人介紹找到黎氏海英。黎氏海英答應幫她解決富壽省公安廳正在調查的事項,要求先轉3000萬越南盾和一瓶酒作為禮物。受害人同意並給了黎氏海英3500萬越南盾。
2024年5月,黎氏海英繼續稱可以幫阮氏祝芳徹底脫離富壽省公安廳的調查,費用為20億越南盾。阮氏祝芳因錢不夠拒絕後,黎氏海英將價格降至15億越南盾。2024年6月,阮氏祝芳與丈夫將上述款項如數交給黎氏海英,後者寫了一張借款字據作為憑證。
此後,阮氏祝芳仍收到富壽省公安廳的傳喚通知。見黎氏海英未兌現承諾,阮氏祝芳約其見面,要求確認收到15億越南盾用於在2024年6月1日至7月1日期間處理此事,若辦不成則全額退還。黎氏海英同意並簽署了承諾書。起訴書還提到,阮氏祝芳於2021年8月28日被富壽省公安廳以“非法買賣發票”罪立案起訴,並被採取禁止離開居住地的強制措施。她多次聯繫要求黎氏海英退錢,但被告躲避不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