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分組討論《貿易法》《競爭法》《外貿管理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多位代表在發言中把焦點放在假冒偽劣商品、不安全食品和假藥對民眾健康與生計的影響上,並追問現行機制能否讓受害者真正拿到賠償。

Đắk Lắk省代表阮黃江(Nguyễn Hoàng Giang)以病人買到假藥、農民買到假化肥和假農藥為例說,這類問題不僅擾亂市場,還直接關係健康、生命和收入。他指出咖啡、榴蓮、胡椒等經濟作物每年只收一季,農戶往往要預先墊付農資,一旦買到假貨,損失可能波及整季收成;發現病蟲害後買到假農藥,還可能錯過防治時機,讓病害在園中擴散。

阮黃江認為,要求消費者自行查明商品來源和質量並不現實,這項工作應由職能部門和國家管理機關承擔。他建議梳理消費者保護法與藥品、食品安全、打假相關法律的銜接機制,保障消費者索賠權;對可能嚴重危害健康、生命的商品,應及時發出警示並阻止其繼續流通,警示內容需說明商品種類、危害風險、來源、流通地點和防範辦法。

廣治省代表阮慶武(Nguyễn Khánh Vũ)關注糾紛發生時由哪個機構受理並協助消費者協商。他說,草案在部分協商協助條款中加入“在地方”的表述,卻沒有明確受理機關和各級責任劃分。他舉例:消費者在網上向別省店鋪購買手機,手機出故障而店家不回覆,找到鄉級機構時鄉里未獲授權協助協商,寄到省級又不清楚由哪個省受理。

阮慶武建議,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同一鄉居住、設點的情況,由鄉級人民委員會受理並協助協商;涉及兩個以上鄉、包括經營者在外省的情況,由消費者居住地省級人民委員會受理。他還提出,若經營者在第57條第5款規定的七個工作日內不進行協商,轉交請求的機構在收到消費者反映後,應以書面形式指導其選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並按權限處理或建議有權機關處理違法行為。

峴港市代表陳孟輝(Trần Mạnh Huy)提到數字環境下的糾紛:買家、賣家和平臺運營方可能分處三個不同地方,若沒有統一的責任入口,消費者難以行使投訴權。他建議建立統一受理機制,限期轉辦案件,並明確跨省及數字平臺相關糾紛的處理責任。阮黃江則同時建議釐清各部門協調責任,研究對生產、銷售假貨、假藥和假食品行為設定足夠強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