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0日下午在分組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草案時,集中就數字環境下的消費者保護提出意見。多名代表認為,草案對網絡交易的規範已較為細緻,但在數據同意、平臺責任和跨省糾紛處理等方面仍需進一步明確。
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指出,當前網絡服務中“同意”按鈕往往一鍵即可完成,而“拒絕”或“撤回”卻要經過多步複雜操作。他提出,法律應明確規定消費者的同意須出於自願、具體、信息清晰,並按不同目的分別取得;撤回同意的便利程度應與最初同意時相當,企業有義務證明已獲得有效同意。
阮武忠還表示,消費者通過數字平臺購物時,應清楚知道自己是在與商家還是個人交易、優先展示的商品是基於實際質量還是付費廣告、評價是否可信。他認為,不應默認平臺須承擔賣家的全部責任,但若平臺直接推廣、排名、收費或控制交易,其責任應與所扮演的角色相稱。
峴港市國會代表陳孟輝(Trần Mạnh Huy)對草案第4條關於選擇信息收集目的和範圍的權利表示認同,但認為仍不充分。他指出,數字環境中消費者往往只能接受既有條件才能使用服務,難以掌握數據被用於何種目的、分享給誰、能否要求停止使用,因此需明確同意須按目的具體化,並管控可能引導或扭曲消費者選擇的界面與算法。
在糾紛解決機制方面,阮武忠建議明確協商屬自願程序,不應成為消費者要求國家機關處理前的強制門檻。對於跨省、跨境平臺或影響多人的糾紛,應設立有足夠權限的統一受理窗口;將權限下放到鄉級,須同時配備人力、經費、數據和業務指導,鄉級負責接收、諮詢和轉交材料,複雜、再犯或造成大規模損失的案件應由省級和中央機構負責到底。
陳孟輝則建議細化須登記的格式合同認定標準,並加強對電、水、電信及公寓樓管理運營等基本服務中不利於消費者條款的審查,重點發現和剔除不透明、風險分配不合理的條款,而非僅停留在登記程序。他還提出,數字平臺交易中買賣雙方和運營方可能分處不同地方,需建立統一受理機制、規定案件轉交時限,明確跨省糾紛處理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