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10月20日下午在胡志明市代表團第二組討論《電力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時提出,修訂應優先處理投資程序、電價、購電協議等緊迫堵點,並明確電價形成與風險分擔原則,避免把投資經營風險轉嫁給國家和用電者。

陳青敏表示,現行《電力法》第61號自2025年2月1日生效,實施約20個月已出現不少障礙。他提到,草案修改舊法81條中的約49條,範圍很大,需明確此次修訂是解決眼前問題,還是確立新的運行原則,並提醒避免因修改過寬影響政策穩定性、增加合規成本。

在電價機制方面,陳青敏稱這是最敏感的問題。他認為購電協議價格須確保收回投資、財務、運營、燃料等成本及合理利潤,同時不能讓人理解為國家、購電方或消費者須為投資者提供財務保障。他提出,電價應基於合理合法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形成,不應把全部投資經營風險轉給國家或用電者。

對於取消交叉補貼、對居民用戶實行高峰與低谷分時電價,陳青敏要求按具體情景評估各類家庭電費變化和企業成本,並將社會救助措施與電價分離,由財政預算直接支持。他還建議電價核定機構應更加獨立,不再像以往那樣交由越南電力集團自行制定。

在投資程序上,陳青敏認為草案對已列入規劃的項目免於投資主張審批、以中標價作為簽署購電協議依據並取消重新議價,是積極之處;但緊急電力工程的標準須明確透明,防止濫用特殊機制。他還要求就擴大直接購電協議適用範圍明確電網、調度、備用等成本分攤原則,避免把成本轉給未參與該機制的用戶,並釐清小型模塊化反應堆、海上風電及電力經營許可證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