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上午分組討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海防市、河靜省和諒山省代表組集中就電子訴訟、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處罰機制、規範性法律文件處理建議權限、延期開庭及上訴程序等條款提出意見。草案新增電子訴訟與認罪協商兩項內容,代表們認為相關適用範圍和配套規則仍需進一步明確。
海防市代表裴春海對草案新增電子訴訟和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處罰機制表示肯定。他建議明確電子訴訟的適用範圍,不必要求全部訴訟過程都以電子方式進行,可適用於某一環節、某一階段或案卷中的某一組成部分,例如在線審判也可視為可適用電子訴訟的一個階段。他還提出,越南首次適用電子訴訟,法典應有更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應儘早出臺聯合指導文件,並保障技術設施、軟件的安全性與同步性,開展人員培訓。
針對草案第18條,裴春海認為“電子訴訟活動”的名稱與實質規定電子訴訟原則的內容不符,建議改為“電子訴訟原則”並補充貫穿實施過程的原則。關於認罪協商機制,他主張按國家與犯罪人之間達成協議的方向處理,認為該機制可節省訴訟機關的時間、費用和人力,也有助於犯罪人儘早彌補後果;作為交換,自願認罪、接受彌補後果和刑罰者應獲得特別寬大政策。
諒山省代表馮德政建議調整三項內容:規範性法律文件處理建議權限、延期開庭以及上訴狀接收處理程序。關於草案第7條,他建議僅授予法院建議有權機關審查處理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權限,理由是《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9條規定該權限屬於法院,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偵查機關組織法》未作類似規定,因此應保留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的規定。
關於草案第314條第5款,馮德政指出延期開庭規定存在不足:已有延期依據時,審判長仍須等到開庭日才作出決定,造成浪費並延長案件處理時間。他建議規定開庭前由審判長決定延期,開庭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於第351條第3款上訴狀接收處理,他建議補充規定:自收到初審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人未修改補充以明確上訴內容的,視為放棄上訴權,以解決確定上訴範圍的困難並縮短案件處理時間。
河靜省代表陳廷嘉建議在第184條第1款起訴決定中補充《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條款依據。他指出,《刑法》已刪除關於18歲以下犯罪人的第十二章,而《未成年人司法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關於草案第200條第1款訊問被告人的時間,他建議補充“經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表述,確保在起訴決定獲檢察院批准後立即進行訊問,以明確法律依據,減少訴訟程序爭議和證據合法性爭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