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時,多名代表就土地交易公證要求提出意見。草案第21條第4款規定,政府將根據數字化轉型路線圖和土地管理數據互聯互通情況,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時須公證、認證的合同類型。這意味著具體交易類型將由政府確定,而非直接在法律條款中列明。
來自金甌省的代表陳懷南建議起草機構仔細評估改變公證、認證規定的影響。他提到,過去許多人認為“買了就賺”“買了就贏”,而不關心交易的法律性質。他認為公證員常被稱為“預防性法官”,其對交易合法性的審查有助於減少訴諸法院的案件,發生糾紛時清晰的證據也有利於解決。他提出,可以朝著減少行政手續的方向,讓民眾自行選擇是否公證,但改變須基於民眾認知和土地交易實踐慎重考慮。
來自安江省的代表張胡海也認為,房地產交易複雜、涉及多種文件,需要包括公證在內的“過濾器”來審查。他比喻民眾可能很久才買一次房,屆時才開始瞭解相關文件,而公證員每天從事專業工作,有檢查檔案的經驗。他建議直接在《土地法》中規定必須公證、認證的交易類型,以確保法律安全,並注意與《民法典》和《公證法》保持一致。
代表杜德紅河區分了土地數據核驗與民事交易法律安全檢查。他認為,土地數據和電子身份識別有助於核實身份和地塊信息,但不能替代對簽約時行為能力、自願性的檢查,例如簽署人是否受到威脅、脅迫、欺騙或是否理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他還提到需檢查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確定夫妻共同或個人財產。他提出“公證與土地登記是兩個互補的專門環節,不能相互替代”,建議在法律中直接規定必須公證、認證的情形以及依當事人要求辦理的情形,並推動公證數字化轉型,連接土地系統與公證、稅務和銀行數據庫。
根據草案第21條第4款,政府將規定須公證、認證的合同類型,而非在法律條款中直接列舉。因此,該規定尚不等於取消全部公證、認證要求,也不意味著允許民眾在所有交易中自行選擇。審查該內容的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仔細梳理,確定真正需要強制公證的情形,規定在法律或法令中;若交由政府規定,須在法令草案中補充具體內容並附卷宗,確保與法律同步執行,同時研究修改補充《公證法》以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