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分組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以及《住房法》和《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其中土地法修訂被寄望於打通發展資源、處理停工荒廢項目,並加強對被徵地民眾權益的保障。多名代表在討論中同意,對涉及收回土地的項目,應在交地前完成補償、支持與安置方案。

國會主席、胡志明市國會代表陳青敏提出,應把“生活水平持平或更好”量化為具體標準。他舉例說,舊居住地只有土地和房屋,沒有學校、醫療站、商業區,而新安置地有學校、醫療站、商業區和幼兒園,就屬於優於舊地。代表們還討論了補償款不足以購買最低標準安置名額的情形,草案對此已有更詳細規定。

慶和省代表阮春成認為,若被補償者未獲安排宅基地,或補償款不足以購買一個最低標準安置名額,國家應補足款項,使其能夠獲得最低標準的安置。他表示,這符合第21號決議關於人人有權擁有住所和住房的精神。

針對近期引發輿論不滿的荒廢土地問題,多樂省代表吳忠成指出,現行規定對“荒廢土地”缺乏明確界定,只解釋為在一定期限內未使用土地,卻沒有說明具體期限,草案中也找不到授權政府規定該內容的具體條款。多名代表建議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避免長期浪費。

慶和省代表阮友福就項目閒置期限提出意見,認為若項目超過60個月、即5年才收回,將造成極大浪費,主張與相關條款保持一致,把期限定為24個月。按計劃,《土地法》修訂草案將在本次國會會議期間審議通過,以便儘早落地、為增長打通資源。